本文无意为 LV 一方立场开脱辩解,仅以7 月16 日即将开庭的这起商标行政诉讼为切口,拆解我国商标确权与维权的完整法律制度逻辑。同时必须亮明鲜明态度:坚决反对个人或企业将本属于全社会共享的中国传统文化符号、非遗纹样、历史典故、民俗意象恶意抢注成商标,借此圈占公共文化资源、谋取排他性商业私利。
一、事件原貌:一场和民事侵权完全不同的“民告官” 诉讼
根据南方都市报 7 月14 日披露、人民法院公告网公示信息,案号(2026)京73 行初4727 号案件将于7 月16 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为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LV 母公司),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汕头自然人黄民耀作为涉案商标申请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庭审。黄民耀名下曾经营两家现已吊销的制衣企业,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LV 针对该商标发起异议与无效宣告程序,主张商标与其经典标识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请求国知局驳回注册或宣告商标无效。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裁定,没有采纳 LV 的诉求,维持该商标注册效力。LV 不服行政裁决结果,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本质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绝非直接起诉商标持有人的民事侵权官司。
很多网友疑惑:既然觉得对方商标侵权,为何不直接起诉商标申请人黄民耀,反而要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答案藏在我国商标法的程序设计里,两种诉讼从根源上就不能互相替代。
二、核心答疑:为什么不能跳过国知局,直接起诉商家?
(一)先厘清二者本质区别:一个管“能不能注册”,一个管 “能不能使用”
起诉国知局:行政诉讼,定商标“出生资格”
商标专用权的源头,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核准注册。一枚商标只要拿到注册证,在法律层面就拥有合法排他使用权,在商标未被宣告无效、撤销之前,持有人持证使用商标,不属于法定侵权行为。
LV发起无效宣告,本质是申请行政机关从根源否定这枚商标的合法性;国知局驳回申请,等于认定商标具备注册基础、权属合法。此时 LV 无权直接起诉商标持有人侵权,因为对方手握行政机关授予的商标权利,直接打民事官司缺少权利前提。
若想从根本上废掉这枚商标,唯一法定路径就是起诉作出裁定的行政机关,由法院审查国知局裁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查程序是否合法;一旦法院判决撤销原裁定,会责令国知局重新审查,商标大概率会被宣告无效,失去法律保护根基。这一步是确权前置程序,绕不开、跳不过。
起诉商家:民事诉讼,管“持证之后违规商用”
LV 此前起诉茉莉奶白一案,就是典型民事侵权诉讼。彼时茉莉奶白已经实际开店经营、大范围使用近似标识,LV 手握自身在先注册商标,直接以民事主体身份起诉经营方,诉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全程不牵扯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只评判一方使用行为是否侵犯另一方在先商标权,判决结果以赔钱、下架标识为主,不会直接注销对方商标本身。
简单概括逻辑:
商标没被官方认定无效→持有人合法持证使用,没法直接告侵权;先通过行政 + 司法程序打掉商标注册效力→商标自始无效,后续再追责侵权、索赔才有法律依据。
(二)从举证与维权效果来看,起诉行政机关是根源性维权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LV 需要逐一举证对方每一处销售渠道、门店、产品存在侵权行为,举证链条冗长,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使用行为追责,无法阻止对方继续拿着商标注册证授权他人加盟、贴牌生产,维权治标不治本。
而商标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证说明当初维持商标注册的理由与依据是否合规,审理焦点聚焦商标本身是否应当准予注册。一旦诉讼胜诉,该商标彻底丧失专用权,后续任何人都不能独占使用该标识,一次性堵住后续所有侵权隐患,属于一劳永逸的权利兜底手段。
(三)法律明文规定救济路径,是行政监督的法定环节
《商标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异议复审、无效宣告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标注册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这是法律赋予所有商标利害关系人的法定救济渠道,目的是用司法监督行政确权行为,防止商标审查出现偏差,并非企业刻意“起诉主管部门”。
三、跳出个案引申立场:严防传统文化公共符号被商标私占
本次案件是境外品牌针对近似标识的维权,但更值得警惕的是国内长期存在的恶意抢注乱象:不少个人与投机机构批量注册国风纹样、传统图腾、历史典故、非遗名称、神话人物、地域文旅 IP,把属于全体国人的文化公共资源私有化,以此倒卖商标、索要加盟费、漫天索赔,本质是对民族文化资源的掠夺。
传统文化元素属于公有领域,不具备独占注册的法理基础中式祥云、回纹、缠枝纹、十二生肖、传统节气、经典成语、先贤名号、非遗项目名称,是世代传承下来的公共文化财富,没有单一创作主体,不能被某一个体通过商标注册锁定排他使用权。如果放任此类商标批量注册,后续其他文创、服饰、文旅行业正常使用传统元素,反而会被注册人起诉索赔,严重挤压本土文创创作与传统文化传播空间。
区分合理改编创作与恶意囤积抢注我们绝不否定企业在传统纹样基础上进行二次设计、加入独创细节后申请商标保护,这种带有原创加工的商标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坚决抵制无任何创造性改动,直接照搬古籍纹样、民俗符号批量注册多类别商标,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单纯囤积商标牟利的行为。《商标法》早已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有害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
行政确权环节应当筑牢公共文化资源保护防线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初审、异议、无效环节,应当对明显侵占传统文化 IP、历史名人标识、公共民俗符号的注册申请从严审查。对于大量批量抢注同类国风商标、意图炒卖牟利的申请人,依法认定其注册行为缺乏正当性,从源头减少文化资源被私自圈占的乱象。司法机关在后续行政诉讼中,也应当将是否侵占公有文化利益纳入裁判考量维度。
四、总结
回到最初的问题:LV 并非不愿直接起诉商家,而是在商标仍具备合法注册效力的前提下,民事诉讼缺乏胜诉基础,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商标法框架内,否定商标权利来源的必经司法程序,是规范化的知识产权维权操作,并非特殊个案。
透过这起涉外商标诉讼,更该关照本土知识产权环境: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创新、鼓励品牌经营,而非纵容抢注套利、侵占公共文化遗产。守护好中华传统文化符号不被少数人独占谋利,既是商标行政审查的职责,也是司法裁判需要坚守的公共利益底线,让商标权服务于商业创新,而非沦为文化掠夺与恶意牟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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