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距离事情发生已经4个多月,王先生仍然愤慨不已。
7月26日,王先生在就职3年多的保险公司离职时,领导要求他先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才能在离职文件上签字。
王先生表示,当时为了尽快辞职,便删掉了同事微信,但事后意识到,公司领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对此,王先生的领导寇女士回应,她确实要求王先生删除微信中的同事,是出于对团队保护的需要,且并不是强制,而是征得了王先生的同意。
↑↑↑王先生向四川银保监局投诉后得到的信访告知书
工作三年多提出辞职
领导要求先删同事微信再签字
今年7月26日,因为长期工作压力大,身体出现了不适,工作了3年多后,王先生向自己所在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区拓管理部天府展二5处39课课长寇女士提出了辞职,需要寇女士在离职文件上签字。
王先生说,让他没想到的是,寇女士提出了一个“蛮横无理”的要求,让他从手机微信中删除所有同事的账号,否则不签字。
因为想尽快离职,王先生便按照要求删了,而对方还特意在他手机上确认,还有遗漏未删除的账号,再次删除后才作罢。
“后来我问了内勤,说没有这个(离职删除同事微信)要求。”事后,王先生越想越不对劲,寇女士怎么能要求自己删除手机里的同事微信?他认为寇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
于是,王先生多次找到寇女士理论,甚至向四川银保监局筹备组投诉,但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必须要道歉。”王先生提出,要寇女士公开向自己道歉。
上级领导回复:
为了保护团队,先征得了其同意
17日中午,记者电话联系了尚在外地的寇女士,对方表示,确实在王先生提出辞职时让他删除或是屏蔽其他同事的微信,但并非是强制要求,而王先生也当即表示“马上删”,是征得了对方同意的。
“他1米8的小伙子,我1米5多,他不同意,我难道能把他的手机抢过来删除吗?”寇女士说,她从王先生手里拿过手机,也只是要求他从主管微信群中退出,并不是再三确认是否全部删除了(才签字)。
寇女士解释说,之所以让王先生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是出于对团队和公司的保护。“我不知道你清不清楚,我们行业互相挖墙脚的事有多激烈?”寇女士说,王先生入职3年多,是她一手将王先生带入行,教他如何签单、维护客户,算是王先生的“师傅”,而在保险行业,要培养一个成熟的主管是非常不容易的。
寇女士说,在王先生离职去其他公司前,已经有在发布其他公司的产品,这对在职同事的心理是有影响的,所以她才要求或者说请求他将同事屏蔽或者删除。
寇女士表示,她在离职文件上签字只是一个流程,后续还需要公司继续完善手续,因此,严格地说,王先生在离职后迅速到其他公司就职,并没有走完辞职程序,她也是出于对王先生的保护才没有纠缠这些问题。
律师说法:
微信涉及个人通讯权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解释说,微信涉及到个人的通讯权,每个人的通讯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属于公民的通讯自由权,外人不能任意干预。
所以在事件中,要求删除这件事本身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不能以此作为员工离职的限制性条件。
至于离职前就在其他公司开始培训和销售产品,这种行为很难鉴定。
劳动者只能在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之后,才可以和新的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仅仅是参加一些培训、一些销售活动,这些是并不被禁止的。
如果用工单位认为劳动者辞职后可能会泄露商业秘密,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才能要求相应赔偿。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认为,如果当时在提出要求让其删除时,员工是同意的,公司并没有强迫其删除微信,那么就不构成侵犯隐私。
至于离职前就在其他公司开始培训和销售产品,这种行为也很难叫做违规,如果其一级在其他公司开始工作,那么原公司一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不用支付补偿,只是说公司有这种权利。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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