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版先给大家解释四个原则。(因为可比性原则比较复杂)
首先是可靠性原则,当然,通过这道题[闲谈(1)]大家应该也能有所了解。就是要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如实反映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然后是第二个原则,相关性原则。表明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求相关,有助于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预测。实际上就是,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要对使用者或者决策者有用,不能提供没有用的信息。
然后是第三个原则,可理解性原则,顾名思义,这个原则意思就是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让决策者能够清晰的看懂,读懂。以下是定义:(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避免因表述模糊或复杂导致信息误读。)重点就是,提供的会计信息要兼顾专业化和可读性,另外,不能有模糊和容易误读的地方。最终使得使用者或决策者容易理解。
然后是第四个原则,可比性原则。这原则相对来讲比较复杂。以下是其定义: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包括 横向可比(不同企业同一会计期间可比)和 纵向可比(同一企业不同会计期间可比),以便使用者通过对比分析作出决策。
其重点在于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以及不同企业同一时期必须可以相互比较。这原则的目的是一方面使得企业的领导者可以看出在这一行业内部的竞争情况,另一方面也给监管机构有了比较,评判企业资质的标准。
另外,这一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具有一定联系。具体联系如下,首先是横向可比,也就是不同企业同一会计期内要具有可比较性,那么,要如何保证具有可比较性呢,事实上,可以通过下面这个例子来看。 例:所有上市公司需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收入,避免A公司用“权责发生制”、B公司用“收付实现制”导致数据不可比。也就是说,要保证具有可比较性,不同企业在计算同一事项的时候,要使用相同的方法,能使用不同的方法以至于其不可比较。
同时,通过上述权责发生制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计算会计科目的时候,选用的方法很重要。这不仅在不同企业间是这样,在同一企业不同会计期内也有类似的规则。如下。(例:企业去年对存货计价采用“先进先出法”,今年无合理理由不得擅自改为“加权平均法”;若因市场环境变化变更,需在财报中说明变更对成本和利润的影响。)这就是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所使用计算的方法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很多时候,考试就会使用这样一些例子来考察是否具有可比性。以下就是详细的规定,可能相对来讲比较拗口,但仍然很重要。因此需要有一定的印象。
以下就是相关详细规定。
1. 横向可比(不同企业间):遵循统一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确保同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2. 纵向可比(同一企业不同时期):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若变更需符合准则规定(如更可靠、更相关),并在附注中披露变更原因及对财务数据的影响。
以上核心是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需按准则要求调整财务报表(如追溯调整或重述),确保不同期间数据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