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北区聚金花园小区业委会收到了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该业委会诉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法院判业委会胜诉!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还聚金花园全体业主5间物业用房。
该业委会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了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为这个敢于担当的业委会团队点赞!!!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聚金花园B栋第-1层物业用房,聚金花园车库第-1层消防控制室81.44㎡和公厕44.40㎡,聚金花园车库第-2层物管用房40.31㎡,聚金花园车库第-1层物管用房396.51㎡中位于4幢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被告作为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付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公共场所等,但被告在审理中陈述未完成交付手续。
原告系合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对于损害业主共有利益的事项,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前述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聚金花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交付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嘉陵六村 15 号聚金花园B栋第-1层4号物管用房、车库第-2层物管用房40.31㎡、车库第-1层消防控制室81.44㎡和公厕44.40㎡、车库第-1层物管用房396.51㎡中位于4幢的物管用房。
附判决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