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某时人类在自然状态生活不下去了,大家要协作。建立社会契约,能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社会公约一旦破坏,每个人立刻回复原本权利。

第七章:论主权者

第八章:论社会状态

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而是以道德与法律的平等代替自然造成人与人身体间的不平等。

第二卷

第一章: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主权就是公意的运作,因此不可转让。

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主权是公意的运作。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国家不能有派系,人民为自己投票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五章:论生死权

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

第六章:论法律

法律反映公意,不针对特别的人。

第八章:论人民

民族在青春期才能使他们服从法律

第九章:论人民(续)

国家幅员有一个界限(太大不好治理,太小不能维持自己)

第十章:论人民(续)

政治体:领土面积和人口数目,比例要协调

第十一章: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自由平等 平等:不能让任何暴力可以行使/贫富差距小

第十二章:论法的分类

政治法:共同体对自身的作用/民法:成员之间的关系/刑法: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

第三卷(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

第一章:政府总论

力量与意志(物理与精神):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 行政权力-政府:主权者的执行人

政府是人民和主权者的中间体

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懒得写标题了)

1. 最大的危险: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

2. 政府除非以主权者(人民本身)的名义,否则不能号令人民

3. 民主制:如果人民德行不高则不稳定;贵族制:选举的贵族制(让最明智的人治理群众);国王制:不连贯性,适合大国家

每个地方对应的最好政体不同:民主制-贫穷的国家,国王制-富有的国家

4. 一个政府是绝不会改变形式的,除非它的力量消耗使它过于衰微

政治体如人体一样不能永恒

5.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以外没别的权力

人民合法集会,立法

6. 创建政府分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契约只有最初的社会契约),而是一项法律。因此官吏并非人民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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