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避免普法案例小短文被锁,以后,常识按照以下模式来写这类文章,敬请读者谅解。
最近,南方某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个民事纠纷案件:2024年11月,李先生把房子以168万卖给王女士,过户后没几天得知这套房要拆迁,补偿款远高于售价。李先生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结果被法院驳回了,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的核心裁判逻辑如下:
一、"重大误解"不成立
重大误解是对合同性质、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等的错误认识。
李先生对房屋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若知悉即将拆迁绝不出售" = 对未来收益落空的遗憾,≠ 对房屋当下属性的认知偏差。签约时尚无拆迁通知,同地段房价也未异常波动,不构成误解。
二、签约后新事实不能反推
拆迁补偿方案导致房价暴涨,是履约完毕后新发生的事实,不能反推签约时存在认识错误。
三、价格波动 = 正常商业风险
房屋是大宗商品,受政策、市场影响波动属正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交易风险并自担。
四、情势变更也不适用
情势变更规则适用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过户、付款、交房均已完成。
征收属于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政策类市场风险,本质属商业风险,不符合情势变更中"不属于商业风险"的要件。
五、契约精神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履行,事后因拆迁暴利反悔,于法无据,有悖契约精神。
总之,法官的裁判逻辑对同类案件有很强的预判价值。即, "签约后才知道要拆迁"不构成重大误解,也不适用情势变更,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