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普塞特(Lipset 1995)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美国制度设计之目的就是削弱或限制行使国家权力。美国诞生于一次对抗国家权威的革命,其产生的反集权的政治文化体现在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上,譬如明确保护个人权利的宪政、权力分离、联邦主义,
>>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1946)将国家定义为“在一特定的领土内(成功)垄断武力合法使用权的人类共同体”。
>> 国家的本质是“强制执行”:最终可以派遣身着制服的专人用枪迫使人们遵守国家法
>> 美国有一套有限政府的体制,这一体制历来限制国家行为的范围
>> 国家活动范围指的是各国政府不同的功能和目标,而国家政权力量,或国家清晰透明地计划和执行政策和法律的能力,就是我们常说的国家或制度的能力。我们对于国家概念的理解常
常混淆的是,实力(strength)一词通常无差别地既指范围,又指实力或者能力。
>> 国家功能必须要有某种程度的层级:在提供全民医疗保险或免费的高等教育之前,各国必须能够保障公共秩序和国防,以抵制外来入侵
>> 强度在这个意义上包括制定和落实政策与执行法律的能力,用最少的官僚进行有效管理的能力,控制贪污、腐败、贿赂的能力,在政府机构中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和问责制,以及最重要的是执行法律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