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化可以宣传特化功效吗?
我们知道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前者按照备案制管理,后者按照注册制管理,两者的管理方式明显不同,后者更为严格,普通化妆品可以宣传特殊功效吗?我们来看下面一个案例。
某美容美发公司经营化妆品套盒,套盒内有6款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套盒内化妆品均为普通化妆品,未取得具有“美白”功效的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但套盒标签宣称其中两款产品具有“靓白、去黄”等功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公司经营普通化妆品,却在标签虚假标注特殊化妆品功效,此行为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对其处以罚款。
首先,需要注意,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已经发生变化。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新功效属于特殊化妆品,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不再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此外,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不仅直接使用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对普通化妆品进行宣传存在风险,使用与这些词汇语义相近似的用语也存在被认定为宣传特殊功效的风险。例如虽然法律条文仅规定“祛斑美白”属于特殊功效,但以下一些宣称也存在风险:淡斑;去黑色素;抑制黑色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