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会议纪要》后,股东认缴出资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随意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很多投资人(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这种观点在公司依法经营,股东依法实缴出资、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与股东没有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
杨小珍律师结合经办的案例,为大家分享哪些情况下,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律师给大家的建议。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案例(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最终实现债权)
案件情况:客户孙某与上海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共22万多元已经向浦东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程序,本案从调解到执行,长达三年多仍未能执行到位。
杨小珍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确定了法律意见:
1、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执行,且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
2、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李某、杨某、张某股东,持股比例是51%、39%、10%,均为认缴出资;
3、申请追加股东李某、杨某、张某为被执行人,对公司所负债务在应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果:成功追加三位股东为被执行人并重新申请恢复执行,在法官的帮助下,目前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会议纪要)(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还有哪些情况,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股东简易注销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或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使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的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建议
1、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越好,投资人(股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
2、注册公司时,建议股东尽量实缴注册资本,因为公司运营过程中总是要投入成本运营的,注册资本到位并合法使用,股东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千万不要以为你把公司直接注销了就没事了!如果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建议股东造成不要简易注销公司,因为简易注销公司要提交清算报告,且承诺公司无未清算的债权债务,如果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债务,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等。如果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股东简易注销了公司,即使股东实缴了全部注册资本,一样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千万不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5、投资作生意要有法商思维和法律风险意识,要注意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