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将境内电视剧委托给港、澳、台电视制作机构或从业人员制作。如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境内电视剧拍摄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
1.一部境内电视剧中,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导演、主要演员、编剧、摄像等主创人员的,不得超过五人。
2.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港、澳、台演员担任。
3.港、澳、台演职人员每人受聘参与境内电视剧制作的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部。
4.不得聘用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监制、制片人(含执行制片、总制片人等)、出品人、顾问等职务。
今天一早,FAN娱乐的朋友圈就被上述内容刷屏了,被视为说关于港澳台人员特别是境外人员审批又收紧的信号。而且贴出了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初审”事项编号为【L670200】办事指南,其中“办理条件及审查标准”的第四条写明的就是上述内容。该审批标准就是来源于《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总局广发外字〔1999〕518号)的第四条的原文内容。
同时小FAN也发现不仅仅是北京广电,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于201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事项管理的通知》中也明确:
一、审批依据
1.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
①《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发外字[1999]269号)
②《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③《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9号)
但是就在今年2月28日,国台办和国家发改委等29个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
第十九条 大陆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
第二十条 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岸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
怎么也就刚过去一个多月,政策又开始严控啦?
答案是否定的!
小FAN带领大家来分析一下吧!首先我们来对比看下两份文件:
第一份《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总局广发外字〔1999〕518号),该文现在属于生效状态,所以各地方广电系统的审批依据上也依然在使用。该文件属于国务院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份《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是2018年2月的最新政策,是国台办联合国家发改委牵头,经过29个部门同意的,这其中也包含了发布前一份文件的发布主体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原广电总局)。该文件也属于国务院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这两份均出自“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应该以最新的一份为准,台籍人士肯定是要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其次,关于港澳人士的规定,由于现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小FAN也特意电话咨询了广电总局的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
总局只受理地方广电对口人员咨询,让小FAN咨询所在地方的相关部门......
在咨询了“上海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关于电视剧审批的相关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明确答复:
港澳人士参照国台办等关于台籍人士最新规定处理。所以建议各个地方的人员也跟当地广电在确认一下,具体港澳人士的审批办法。
所以关于港澳台人员审批又收紧,完全是误传哦!!!
小FAN在这也提醒各位电视剧制作单位:
现在港澳台人员的人数限制放开后,不受具体人数限制
但该报审的港澳台主创的人员还是一个也不能少
电视剧中的主创人员中需要审批的为:
编剧、制片人、主要演员、导演
(注:咨询上海广电相关工作人员)
除港澳台之外的其他境外人员究竟又是如何规定呢?用一张图来给大家解释一下吧!
而且,关于境外人员的境外主创人员的人数限制上,小FAN在三月中旬咨询上海广电的相关工作人员时,得到的答复是中方人员不得少于1/3即可。但是今天小FAN在咨询其他境外主创人员的人数限制时,工作人员是说需要再查询之后答复,让小FAN过后再电话咨询......
也只好这样了,由于电视剧境外人员的审批不像电影是直接向广电总局申请的,而大部门是通过省级广电部门初审之后再由广电总局来审批。
所以上述审批事项的上海广电后续答复,小FAN会持续帮大家跟踪汇总,争取帮大家早日理清这审批道路上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