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A选项解析
首先我们看一下民法典的第1127条:
《民法典》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通过这一条法律,杨某是熊某的配偶,小强是熊某的继子女,所以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A选项正确
B选项解析
首先我们看一下民法典的第1128条:
《民法典》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读完这条法律,大家可能有点晕,我用通俗的语言给大家讲解一下。
通俗的说,A有100元给B和C分别继承50元,但是B发生意外,先于A死亡了,那么由B的直系晚辈血亲(就是子女)来顶替B的位置,去取得B可以拿到的50元。注意:只能是子女,其他血亲是不可以的!
所以综合以上,有2点都无法让女婴完成代位继承:
女婴死于熊某之后
女婴不可能有直系晚辈血亲
所以B选项错误
C、D选项解析
C和D选项我们一起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看一下民法典第16条和1155条
《民法典》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1155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通过这2条,我们首先确定熊杨的龙凤胎,男婴和女婴虽然还未出生,但是是有继承份额的。
那么我们分3张图表示遗产继承的3个阶段:
第一阶段:熊某死亡,龙凤胎还未出生
第二阶段: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
注意民法典16条的这句话: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所以男婴的25元由其他3位继承人再次分配。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应该由杨某、小强、女婴继承。
第三阶段: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
所以在女婴死亡后,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是女婴和杨某,已经和熊某没有关系,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杨某是唯一继承人。
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的真确答案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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