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小科普——无效婚姻

        人们常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在这些坟墓之中有一些坟墓却是空的,也就是婚姻关系中的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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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做了分类,分为无效和可撤销两大类:

一、无效婚姻包含以下几点: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

        在无效婚姻中我们需注意的是,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我国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但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且不可调解和上诉,只有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才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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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撤销婚姻是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婚姻。

在这之中我们应注意:

1.宣告婚姻撤销可由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作出。

2.受胁迫一方也可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3.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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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因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视为婚姻关系未成立,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视为同居关系。

2.财产关系:婚姻关系的自始无效使得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财产的享有属于共同共有。

3.子女方面: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仍享有婚姻法所规定的婚生子女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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