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在这些坟墓之中有一些坟墓却是空的,也就是婚姻关系中的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做了分类,分为无效和可撤销两大类:
一、无效婚姻包含以下几点: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
在无效婚姻中我们需注意的是,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我国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但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且不可调解和上诉,只有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才可以进行调解。
二、可撤销婚姻是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婚姻。
在这之中我们应注意:
1.宣告婚姻撤销可由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作出。
2.受胁迫一方也可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3.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因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视为婚姻关系未成立,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视为同居关系。
2.财产关系:婚姻关系的自始无效使得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财产的享有属于共同共有。
3.子女方面: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仍享有婚姻法所规定的婚生子女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