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具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1.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含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
2.父母一方或双方市本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被投靠对象市本市公共集体户的;
3.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
4.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散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
6.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
7.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落户的。
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式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子女应随本市家庭户口一方登记户口。父母一方是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户口(包含市外学校学生、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等)的,其子女应随公共集体户口一方登记户口。其他集体户的相关人员,仍按现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