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棋竞赛规则:第18条 处分权限

18.1  监局裁判有权作出“警告”处分。

18.2  裁判长有权作出“取消当场比赛资格”的处分。

18.3  竞赛组织机构有权作出“除名”处分。对除名者,按退出处理。

18.4  在积分相同时,把受到18.1和18.2款处分的人(队),按其轻重程度和次数,依次排列在最后几个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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