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 选举法 1953年
特征:平等性 普遍性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由居民选举乡一级代表
乡代表,乡代表内部选举参与县选举代表
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
第二部 选举法 1979年
1:规定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镇扩大到县级
2: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60为候选人内选择40人为代表)
3: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一下是对第二版选举法进行的修订
1982年第一次修订
1.细化了华侨代表产生办法
2.规范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
3.完善了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的候补选代表程序
1986年第二次修订
1.将乡一下基层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从政府改为上级选举委员会
2.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具体人数,具体人数由全国人大常委决定
3.规定选民、代表10人以上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4.全校预选、缩小差额比例
5.规定了书面委托投票的相关事宜
6.规定选区选民过半参加投票、选举人获过半选票时使得当选
1995年第三次修订
1.将乡以下基层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从上级选举委员会改为人大常委
2.按照'代表名额基础+按人口增加代表数' 的方法确定各级人大名额
3.缩小并统一了代表与人口的比例
4.明确了选民名单的公布时间
5.缩短了选民名单公布时间
6在间接选举人大代表中恢复预选
7.增加了罢免程序
8.完善了辞职程序
2004年第四次修订
1.在直接选举人大中恢复预选
2.明确候选人可以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问题
3.完善了罢免程序
4.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行为做了行政、刑事处罚的规定
2010年第五次修改
1.明确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
2.修正了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
3.进一步规范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程序和内容
4.对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以及推荐候选人人数做了规定
5.完善了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工作
6.对代表辞职程序做了规定
7.两地代表问题做了规定
2015年第六次修订
1.明确规定参选人员不得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2.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做了进一步完善
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制度
1.设立选举委员会
是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由县级人大常委任命
职责
①划分选取
②选民登记,审查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③确定时期
④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了解候选人情况
⑤主持选举
⑥审查选举结构,公布名单
⑦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确立分配代表名额
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原则,保证各地区,各方面都有
具体:
县级:基数120 每5000选民 + 1代表
最多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可以小于120
乡级:基数40,每1500选民 + 1代表
最多不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千,可以小于40
人口特少的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
全国人大;不能超过3000人,名额由人大常委分配给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特别行政区等
省、自治州、直辖市:基数350,省、自治区每15万人 + 1名,
直辖市每2.5万人+1名 总是不能超过3000人
市、自治州:基数2440,直辖市每2.5万人+1 名,总数不超过650名
3.划分选区
可以根据居住状况或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大小,根据每一个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等
4.选民登记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可书面委托
选举前20日公布名单,并发给选民证 提前5天诉讼
5.提出、确定和投票选举候选人
确定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提前15日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交选民小组讨论
介绍候选人:提前7日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
三、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间接选举
由代表来选代表
1.确定选举机构
省、自治州、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的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县以上的各级人大选举上级代表时,由各该机
主席团:
省级在召开人大的时候,第一件事情就是在人大里面选主席团(临时机构 只有开会的时候有主席团,常委是不开会的时候也会存在 )
主席团作用:
选500人 省人大委员
这 500 人要从下面的市、县、州 选上来,选省代表就要省人大的常委会主持
省级下发通知各市州县 就筹备市州县里面选几个人送到省里面去,去做省代表,这时,某市人大就由这个市的主席团来送到省里(主席团是送人,常委是收人)送到省里的这几个人大代表就由某市的人大主席团来选
特殊:台湾代表在北京举行
特备行政区选举专门成立选举会议
军队有自己的一套
5.3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二、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极其职权
人大代表权益:{
开会:{
平时:<提升意见:发表意见,把意见写为议案>
有事:<询问 如果询问你不搭理我,我就写成书面的方式,写成质询案 组成调查委员会 后有两个方案 一个是提出批评,如果不行就提起罢免案>
表决:<开会都要表决>
}
闭会:{
有事的内容一致,把平时的替换成活动 调研 调查 研究(如果在调研中发现重大问题,召开临时会议 回原单位)
}
}
三、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1.言论免责权(人大代表在开会时具有言论免责权)
2.人身特别保护权(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