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9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护理费如何突破“居民服务业标准”,争取到以实际支付的护工的工资认定护理费

彭律师带你解读阿拉善左旗法官的审判逻辑

一、先搞懂:护理费的“常规操作”是啥?

最近,复盘了彭律师办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比较集中的争议焦点是“护理费的认定标准”。

人们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护理费是受害人因受伤无法自理而产生的护理费用,常规计算方式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比如,2025年阿拉善盟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是54045元,那么每天的护理费就是54045÷365≈148元。

  但问题来了:如果受害人实际雇佣的护工工资是每天300元,甚至更高,能不能按实际支出索赔?

答案是:能,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二、为什么能突破“居民服务业标准”?——法律给了“灵活空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

简单来说,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而是优先考虑实际护理人员的收入(比如家人护理的,按家人误工费算),或者当地护工的实际劳务报酬(比如雇佣专业护工的,按护工工资算)。

这意味着,只要你能证明“实际护理费用高于居民服务业标准”,且“该费用合理、必要”,法院就可能支持你的主张。

三、哪些情况能突破?——关键看“3个要素”

  在和当地法官就该问题的认定标准沟通后,并总结全国类案判决的审判逻辑,要让法院认可“按护工实际工资算”,需要满足以下3个核心条件:

1、 护理需求是“专业且必要”的

  如果受害人伤情严重(比如重症监护、术后康复、长期卧床),需要专业护工(而非普通家人)照顾,且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比如病历中写“需专人护理”,或鉴定报告中“护理期限60天,护理人数1人”),法院会更倾向于支持实际护工费用。

2、 实际支出有“充分证据”

  要证明“实际花了多少钱”,必须提供书面证据,包括:

  工资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截图(备注“护工工资”);

  正规发票:家政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抬头为受害人或其家属);

如果只有口头约定,或用现金支付即使有收据,法院可能以“证据不足”为由,仍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

3、支付的合理性

  要有护工的身份证明:护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护工资格证、联系方式(方便法院核实)

划重点:如果护工的工资标准已经超过当地居民服务业标准,则一定会出现在之后的赔偿中以支付给护工的实际工资主张护理费,那就必须选择有护工证的人员,或者要和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护工服务合同,否则法院倾向按当地居民服务业标准认定护理费。

  底层逻辑就是:高额的护理费来源于专业的护理技能,如果没有护工证,就只要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认定。

四、实务中怎么操作?——“4步走”帮你争取更高赔偿

1、 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护理需求”证据

  住院期间,让医生在病历中注明“需专人护理”“护理人数1人”;

  出院时,要求医院出具《护理建议函》,明确护理期限(比如“出院后需护理30天”);

  若伤情严重,申请司法鉴定(比如“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确定护理期限和护理级别(比如“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20年”)。

2、雇佣护工时:选“正规渠道”,留“书面证据”

  优先找正规家政公司(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签订书面《护理服务合同》,明确:

  护理内容(比如“照顾饮食、翻身、擦身、用药”);

  护理期限(比如“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工资标准(比如“150元/天,按月支付”);

  违约责任(比如“家政公司未派护工,应退还已支付的工资”)。

支付工资时,用银行转账(备注“护工工资+姓名+期限”),要求家政公司开具正规发票(项目为“护理服务费”)。

3、索赔时:明确“护理费”的计算方式

  在起诉状中,明确写出“护理费=护工实际工资×护理期限×护理人数”,并附上所有证据(合同、发票、转账记录);

  若对方(保险公司或肇事方)提出“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你可以反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雇佣护工的,应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我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实际支出的合理性。”

4、诉讼中:配合法院核实证据

  若法院要求护工出庭作证,提前联系护工,让其准备好身份证、工作证明(家政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

  若对方对证据有异议(比如认为发票是伪造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比如向家政公司核实发票真实性)。

五、总结:突破“居民服务业标准”的核心逻辑

  法院支持按护工实际工资计算护理费,本质是“填补实际损失”——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护理费用,应当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承担。只要你能证明“实际花了钱”“花的钱合理”“花的钱是必须的”,法院就会支持你的主张。

六、最后提醒:这些情况“难突破”

  护理人员是家人(且家人没有固定收入):若家人没有工作,法院可能仍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超过鉴定意见:比如鉴定说“护理60天”,但你雇了90天,超过的30天不会支持;

  护工工资“明显过高”:比如当地护工平均工资是120元/天,你主张200元/天且没有合理理由(比如护工有特殊技能),法院可能调整为120元/天。

  一句话总结:要突破护理费的“居民服务业标准”,关键是“证据足、需求合理、期限匹配”。只要做好这三点,就能争取到更符合实际的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类案检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分院

(2025)新40民终2573号

  裁决要旨:关于护理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xxx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当中,根据住院时间及医嘱巴某的护理天数确定为102天、护理人员为一人。巴某未能举证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情况,原审法院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每天按291元计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鄂06民终2754号

  裁决要旨:护理费,樊某菊在原审为证明其护理费计算标准已向法庭提交了护理人员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工资发放清单及停发工资证明等证据,但是原审法院并未采信上述证据,仍然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樊某菊护理费存在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樊某菊的护理费应当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予以计算。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鲁01民终6028号

  裁决要旨:护理费10575元(141元/天×75天),吕某主张其护理人为其儿子孟*,孟*为个体工商户,但吕某未提交护理人员事故前收入及因本次事故导致工资减少的收入证明,比亚迪某某公司同意按照141元/天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吉01民终4311号

  裁决要旨:孟某生、孟某路因伤情严重在ICU进行治疗,为此聘用专业护理人员进行护理,属必要合理支出,即使孟某生、孟某路未提交护理合同及护工证等,但有泰某康护(吉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佐证,应予以支持。关于孟某生、孟某路另行主张的家属护理费,因抢救期间病情随时变化以及需家属决策并配合医生处理各项事宜,既符合实际需要,也属人之常情,应予以支持。关于护理期限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孟某生、孟某路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应调整为实际住院天数即50天计算。.护理费:保护19885元(11500元+167.7元/日×50日);关于家属护理费应否保护的问题。平某保险上诉主张孟某国住院治疗期间均在ICU抢救治疗,无需护工或家属陪护,故护理费主张不应予以保护。该上诉主张忽略医院救治过程中的客观要求及过程,有违常识认知,本院予以批评指正。就本案客观情况来看,孟某国治疗期间多次手术、抢救,需家属持续参与医疗决策(如签署手术同意书)、外购药品器械、配合诊疗流程,此系抢救危重患者的客观需求,ICU陪护具有特殊性,虽ICU感染控制要求严格,但家属在需在指定区域待命、按医护指令有限参与救治过程(如签字、外购),亦符合医疗实践。故就家属护理费用一节,一审法院按50天,每日167.7元标准计算家属误工损失,合理且未超出本省一般护理费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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