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解释

悬赏广告,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

如登报悬赏寻找丢失宠物狗、寻找走失老人、寻找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

      悬赏广告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对于其法律性质的理解,争议较大,有契约行为说及单独行为说两种不同的见解。  契约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为要约,经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予以承诺,而成立契约。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在行为人方面无须承诺,只是以其行为的完成作为生效条件。

  我国民事立法采那种学说呢?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应当认为我国立法在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上采“契约行为说“;或者说认为在法律上确认了悬赏可以作为一种缔约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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