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朋友咨询:甲和乙因感情不和,分居一年半,两人拟协议离婚。分居期间,儿子(5岁)由男方(乙)抚养。现乙要求甲在离婚协议中,写明甲应补给其在分居期间抚养孩子的相应费用。甲认为,其与乙虽分居,但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不应付给甲孩子的抚养费。
经查询《婚姻法》有关规定,建议甲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其应支付的抚养费,并在协议生效后予以支付。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鉴于甲乙二人已分居一年半,在此期间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虽无书面约定,但实质上已有约定。孩子归乙方抚养期间,甲方未付给生活、教育等费用,乙方作为孩子监护人,可以要求乙方付给相应抚养费,乙方应当予以补偿。具体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相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