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要这二十万,首先人家不给,打官司耗太久了,已经在这个人身上浪费了十一年,就不要再耗剩下的时间了,利利索索分开就好了。第二,我们是体面人家,从十年前我挨那一刀,没有人上他们家闹就挺好,保持这个体面,不必。第三,我就是受不了他说咱家图他钱,本来就没图,最后落人口实,不必。第四,这二十万配不上我十一年的青春,一个女人最好的时光,还有那一辈子愈合不了的疤,这二十万不配。也就两年就赚回来了,不必。
设想一个离婚的场景,拿着离婚证对着阳光,真好。你问,我就这么开心吗? 其实谈不上开心,只是 有句老话说得好长痛不如短痛,我终于有一次能下定决心放下你了,花了十一年时间,代价有点大,成长有点慢。幸好我们没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