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
一、风险的概念
早在 19 世纪,西方古典经济学派就提出了风险的概念,认为风险是经营活动的副产品,经营者的收入是其在经营活动中承担风险的报酬。
风险能够导致变革和机会
2006 年 6 月,我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将企业风险定义为“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并以能否为企业带来盈利等机会为标志,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
理解这个定义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风险与企业战略相关;
(2)风险是一系列可能发生的结果,不能简单理解为最有可能的结果。“范围”对应了众多的不确定性。
(3)风险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
(4)风险总是与机遇并存。区别风险中的正面和负面,我们可以把负面的风险称为威胁,而把正面的风险称为机会。
这里所说的风险,并不是纯粹风险【仅包含负面的威胁】而是机会风险【同时包含威胁与机遇】
二、企业面对的风险种类
企业面对的主要风险分为两大类: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外部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社会文化风险、技术风险、自然环境风险、市场风险、产业风险等。内部风险主要包括:战略风险、操作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政治风险常常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外汇管制的规定
通常欠发达国家制定的外汇管制规定更为严格。例如,外币供应实行定量配给,从而限制东道国的企业从外国购买商品和禁止其向外国股东支付股利,这些企业继而可能会陷入资金被冻结的局面。
(2)进口配额和关税。规定进口配额可以限制在东道国内的子公司从其控股公司购买以投放到东道国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数量。有些时候东道国会要求征收额外税收,即对外国企业按高于本地企业的税率征税,目的是为本地企业提供优势条件。甚至有可能故意制定超高税率,使得外国企业难以盈利。
(3)组织结构及要求最低持股比例。凭借要求所有投资必须采取与东道国的公司联营的方式,东道国政府可决定组织结构。最低持股比例是指外资公司的部分股权必须由当地投资人持有。
(4)限制向东道国的银行借款。限制甚至禁止外资企业向东道国的银行和发展基金按最低利率借款。某些国家仅向本国的企业提供获取外币的渠道,以迫使外资企业将外币带入本国。
(5)没收资产。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东道国可能会没收外国 财产。国际法认为,这是主权国的权力,但主权国要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迅速地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赔偿。问题常常出现在“迅速”和“公平”这两个词所代表的准确含义、货币的选择,以及如果对主权国提出的赔偿不满,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