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体适格问题的一些粗浅理解

原创首发,文责自责!

        今天翻阅了不少关于主体适格方面的文章和案例,对此项制度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具体的案例是怎样的?我记的不太清楚。只能略述一二,我只来说说我对这项重要制度的理解。

        这项制度最早的判例来自十九世纪四十年代的英国,是关于商业的判例。判例的大致意思是说有一个大公司的个体股东因公司利益受到关联公司的损害,便以自己的名义诉关联公司,英国法院判原告败诉,理由是公司是独立法人,是否告关联公司侵权,要由公司自己提出,股东没有公司资格,因此法院判决公司股东在集体表决通过之后才可以适格主体提出相关诉讼。

        我是这样理解这项制度的:每一项法益都有直接法益相关方,它的机制就像一个个个家庭一样,你是此家庭成员,你便在你这个家庭的规则框架下行事,你不能伸脚去踢别家的门。法律上,这就是主体适格问题。

        最近,广西玉林的爷奶诉孙子非亲生案,引起全网的关注,很多人都同情那一对爷奶,对法律判决产生了巨大的误解,对案中的儿媳进行口诛笔伐,朴素的道义观让不少人愤愤不平。

        这些愤愤不平其实完全无济于事。案例中的孙子的亲子鉴定权只属于一个小家庭中的父和母。父亲已经车祸去世,那只有母亲有权,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这便是法律适格。

        有人提出:法律可以规定强制有权做亲子鉴定的一方去作鉴定。这明显带有一种法律浪漫主义特色。

        亲子鉴定属于私法领域范畴,法律对私法领域的情况一般采取尊重个人正当意志表达。案中的儿媳表达拒绝亲子鉴定属于正当意志表达,法律不能随便实施强制干预。

        当然这种尊重个人意志是有明确限制的。在公法领域或需要追责刑责方面,对相关涉事人员或嫌疑人员就不宜尊重其自由意志。比如缉毒警抓捕毒贩便不能考虑毒贩的自由意志,因为这样做不仅会给缉毒事业带来危险,而且严重破坏法治环境。

        广西玉林案中,爷奶虽然私下做了孩子的亲子鉴定,私下认为孙子非亲生,但这不足以推定儿媳具有欺诈行为,理由是去世的儿子是否知情,老两口也难以说清。若儿子对孩子的出生和血缘了如之掌,只是没有向自己的父母透露,那儿媳便不存在欺诈。毕竟这种可能性是有的。

        法律讲求疑罪从无,那便不宜用朴素的道徳给那个儿媳进行公开处刑,除非有人能充分证明去世的儿子对孩子与自己无血缘关系至始至终不知情,恐怕现在已经没有人能证明。

        介于广西玉林这件案子中,爷奶想通过亲子鉴定来阻止孙子的法定继承权利,实质上对孙子的正当权益有损,法律才会将天平倾向于孙子一方。

        当然,爷爷奶奶憋在胸口的这口气在亲子鉴定这件事上出不了,不代表在其他诉权上出不了,比如爷爷奶奶可以起诉儿媳要求儿媳支付实际抚养孙子中的隐形劳动报酬以及与儿媳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

      法律有法律的门道,我们诉诸法律时绝不能想怎么诉就怎么诉,一定要考虑哪些诉是法律能支持我们的,哪些诉则是法律会驳回我们的?诉讼有的放矢,才不至于让当事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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