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是某次听到一个法官对一个大学教师的评价。彼时我还是一名实习生,还不太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差不多同时,我听了一个讲座,是关于涉外仲裁方面,一个律师介绍在涉外仲裁情外国法专家证人时最好不要请大学教授,而要选择一个律师,在诉讼中真实经过明枪暗箭的人。
最近某次庭审让我真正的明白了这句话。在某次商标侵权诉讼,对方请了一个基层法律工作者。该基层法律工作者选择了挑战我们的取证公证书,主张我们做证据保全的公证机关没有管辖权,并且,认为证据保全过程是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
一个懂诉讼的人略作搜索,就会明白,上述质证意见从未被人民法院采信过。也会明白,他对公证程序规则和公证法的理解并不是那么的正确。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并不是在法庭上进行表演,让当事人认为你在法庭上压倒了对方。是的,这位法律工作者的发言引起了旁听人员的鼓掌和欢呼,并导致旁听人员被法庭训斥。但这个发言绝不会被法庭采信。
我们的系列商标侵权诉讼中,也有被告清了律师。被告如果请的是律师,往往是已经做好了自己当事人工作,分析好利弊,来了之后跟我们迅速达成和解或者调解,皆大欢喜。
经历了这么多庭审,我终于明白一个道理,律师的价值最多来自于预判二字。一个律师应该做的,应当是通过预判结果,给当事人提出最优的建议。
在我实习过程中,也犯过类似的错误。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我选择了对货物瑕疵进行抗辩,但没有意识到我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货物有质量问题。如果再做一次该案件,我一定选择让当事人与对方进行和解,哪怕让步大一些。最后那个案件法院全额支持了对方的主张。
预判力来自什么地方,我想一方面是经验的积累,另一方面是检索工作。作为一个年轻的律师,自然不能说是有丰富的经验,今后所有的案件都一定要进行大量检索。对法律法规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