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因果关系是有效的,但只认为它是唯一类型是错误的。因果关系也发生在非物质的现实中,我们称之为人类情感——更具体地说,是在情感和思想的过程中。这种类型的因果关系很少几乎没有,如果与科学原理或法律有关,那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常常难以预测。如果我们要避免过于简单化,我们需要以一种涵盖科学领域和人情事物关系领域的方式来定义因果关系。这里有一个脚注:《牛津英语词典》给出了原因的定义是:“影响产生后,造成任何行动、现象或条件”。“产生”和“造成”之间的区别就是我们所指的。因此,我们将因果关系定义为一种影响另一事物发生的现象。影响可能是主要的或次要的,直接的或不直接的,在时间或空间上的。它也可能是不可抗拒的,像上面提到的燃烧,重力和惯性的例子;也可以是抗拒的,像下面父母的教导或像同样的例子的。在后者情况下,和其它包含思想的事情中,影响(原因)并不迫使结果发生,而是诱使,促使或鼓励它发生。考虑下面这些例子:
Understanding cause and effect 4(理解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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