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这是本次公司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这条新规定可以发挥董事会作为经营机关的效率和信息优势。
以前国有企业发行人在每次申报单只债券前,需要出具两粉决议,一份是由股东会召开狗出具的股东决议,另一份是由董事会召开后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的股东基本上是国资委等机关单位,召集股东会开会的过程会比较复杂,时间也拖的比较长,效率也就自然慢了。
现在《公司法》修订后,国有企业就可以大大提升发行债券流程的效率。可以由股东会通过决议一次性授权董事会在某一段时间可以直接发行债券,然后再由董事会根据当年度申报的各只债券直接出具董事会决议,这就不需要就发行债券再单独召开股东会并出具股东会决议。这样也就大大简化了流程,压缩了发行债券的时间,可以让自己企业更快的实现融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