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物所有权的转移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孳息
(一)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指原物按其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果树的果实、母牛下的小牛、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的租金、借贷产生的利息等。
法定孳息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添附取得物的归属
因加工、附合、混合等添附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