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超越。主要表现在:
从静态的法律到动态的法律。从法律体系发展到法治体系,意味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不满足于法律规范的形式完备,而是将法治建设的重点转向动态的法律实施和法律遵行。通过法律的实施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的同步跟进,激活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在价值,使之在国家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和功能。
法治价值观发生了历史性变迁。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分水岭。“法制”与“法治”这两个词表象上而言是用语之争,但本质上乃是法律的功能论或使命论之争,反映了人们对法律功能究竟是采纳“工具论”还是“价值论”的观念分歧和相异见解。
通过“体系”一词,对法治的概念进行内涵扩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命题,不是简单地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动态化和具象化,也不是仅仅提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还在于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也作为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到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从而使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内在关联的互动性整体,形成一种包含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双重法治体系发展战略格局。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从偏重国内法治发展到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我国法治发展的一大跨越,形成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双轮驱动法治发展战略。《决定》专门部署安排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各项重点任务。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加强党对涉外法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原则精神,基于国家利益本位、风险防控和急用先行等原则,从积极建构型立法与消极防御型立法双管齐下,完善涉及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丰富涉外法律斗争的“工具箱”,做好涉外“法律战”的制度规范储备,完善与我国国际地位相适应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际法治观,推动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杨乾芳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