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能否在满世界无数只乌龟中升起? ——读《洞穴奇案》

文义:今天讨论《洞穴奇案》,配合诠释学派。没选读本书的同学抽空浏览一下,会更明白叠乌龟,有全世界无数只乌龟在爬的感觉。

A同学:先介绍一下《洞穴奇案》。法学家萨伯延续讨论了法理学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5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短期获救。为维生以待救援,决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威特摩尔是提议人,但抽签时又收回了意见。其余四人执意抽签,恰好选中威特摩尔,就把他吃了。得救后,四个人以杀人罪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最高法院五位大法官留下了此案的判决书,萨伯假设50年后该案有机会翻案,设计了另外九位大法官提出判决意见。通过这个案例,作者探讨20世纪法哲思想的各个流派。

这14种观点如下:

一:尊重法律条文—— 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二:探究立法精神—— 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10个(救援)英雄的性命为代价的

四:维持法治传统—— 法官有义务根据法律平台含义解释法律

五:以常识来判断—— 这是一个涉及人类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

六:抛开己见—— 对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

七:判案情权—— 由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

八:一命换多命—— 我们总倾向于更多、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件中存活

九:动机与选择—— 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是正当的

十:生命的绝对价值—— 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赋予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十一:契约与认可—— 遵守法律的义务基于我们会遵守承诺

十二: 设身处地—— 法官不应惩罚比自己坏的人

十三:判决的道德启示——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伤害

十四:利益冲突——超过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纳入案件解决的过程

文义:讨论时围绕两点:第一,你认可哪个立场或判决?有罪无罪判决都是诠释,根据当时发生的社会事实,结合自己的立场和目标,做出的判断。第二,根据你看到的事实、法官的判决、和你的立场,你判有罪还是无罪?在什么地方和这14位法官不同?这种差异如何影响了你选择的事实和论证?

诠释的关键是分析每一个立场的出发点,即诠释者划的界,从而理出界下方的社会事实,结合界上方诠释者的目标和理念,才得出一种诠释。

B同学:我比较认同以常识判断的法官。

文义:为什么?

B同学:这本书我读不下去,人为什么要挖坑给自己跳?本来以常识判断就能完成。救援都死了10个人,花那么多钱,救出来还判死刑。法律在这不适用。这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环境。

文义:你的诠释的界下方的事实是:为救这4人已经死了10个,还花了那么多钱;界上方你的假定和期待是:人不要活得那么累,不要挖坑给自己跳。结合界下的事实和界上的目标,你的诠释是:法律不适用这案例,这是特殊情况。

B同学:对。

文义:其他人怎么看法律不适用特殊情况这观点?怎么回应这个立场下的诠释?B 同学在界上方加了一层 —— 没必要挖坑给自己跳。有人认可吗?

C同学:我支持综合的立场,生命是平等的。假如救援时间不断延长,被困者吃完一个还要再吃一个,又抽签决定,刚好抽中想退出的人。最后剩两个人抽签,想退出的人抽中了坚持抽签的人,还吃了他。是不是最后剩下这个人谋杀了所有人。无论如何,这都是杀人换取自己的生命,就是谋杀,无论是否有杀人或被杀的意愿。

文义:你进一步假设推演了案件。大家觉得呢?

D同学:我支持有罪判决,但也觉得探究立法精神的法官有道理,所以我的判决是:从探究立法出发得出有罪判决,又执行行政赦免。法律的职责是判决罪行,但这案情又触到立法盲区,所以有行政赦免。如果当地是案例法,即前人的案例成为后来判决的依据,那么还要考虑到之后的可能案例。以紧急抗辩判定无罪,那以后紧急抗辩就可能被滥用。判有罪,然后把赦免权交给行政,是可以把握的尺度。法律坚持法律的尺度,行政赦免坚持行政赦免的责任。

文义:第一位同学说紧急特殊案例,不构成谋杀。第二位同学说无论意愿如何,谋杀是事实,判有罪。第三位同学在他的诠释的界下方加了三条事实:一,行政和法律并列;二,该案例触及法律盲点;第三,该地区是案例法传统。界之上他的原则是:法律坚持法律的尺度,行政赦免坚持行政赦免的责任。结合界上界下,他的诠释是:判谋杀,但行政赦免。大家怎么看?

E同学:D同学在界上方隐含了一个信仰:神赋生命权。我认为这里最核心的是生命权是谁给的,神赋还是天赋?如果是天赋,人生而有权,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生命;如果是神赋,神的代理人,即统治者,有权剥夺生命。

文义:她什么地方涉及神赋或天赋问题?

E同学:因为她说判决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而法律和行政都是神赋生命权,神的代理人在人间行使权力。

文义:神赋或天赋是欧美的观念。从你的角度看D同学,你在自己的诠释的界下方加了一层事实:西方社会的信仰体系,特别是法律和行政是神赋生命权。在此基础上,你的判决是?

E同学:我认可天赋生命权,就是你得到这个人的允许,可以拿走他的生命;如果这人放弃了抽签,放弃了契约,就不能拿走他的生命。我的诠释的界上方隐含的原则是天赋生命权。所以判决有罪。

我们每天都可能面对类似案例。比如我去潜水,8个人下海到50米时,只有7个人可以上来,你杀谁?马上动刀子杀旁边的人?登山去了3个人,一根攀岩绳一个螺丝松了,只能两个人下来,谁剪绳子?现在潜水的事每天都发生,每年我潜两次水,不跟同伴说好,我不是死得很惨?

文义:E 同学在自己的诠释的界下方加了一层事实:法律和行政是神赋生命权;同时在界上方也加了一层:她认可天赋生命权。所以,判有罪。

F同学:对这个案例的判决源于美国法律,但思考时不应带入美国背景。我觉得E同学有关神赋还是天赋的信仰,是诠释,不是事实。

文义:她认可天赋生命权,这是她的诠释的界上方的信息,属于她的生命原则和人生信念。但是E同学去看D同学的诠释时,她认为D同学的诠释的界上方隐含着神赋生命权的信仰。然后她在D同学诠释的基础上做自己的诠释,于是D同学的神赋生命权的信仰就作为了E同学诠释的界下方的事实出现,而E同学的诠释的界上方是她的信仰:天赋生命权。

现在F同学说,作为中国人,在诠释中不应把美国的信仰和法律现状当成事实。大家怎么看?

G同学:我觉得作者写书时自然会加入一些他所在社会的法律体系或文化观念。他的观念和文化背景与书中表达的观点一起构成我们诠释的事实基础(界下方),但对作者,这些观念和文化背景构成了他的诠释的无形方向和目的(界上方的信念和目标)。

我对案件的判断是,有罪且不能赦免行政。判无罪可能给以后的法律挖了一个口子:法律会被滥用,行政赦免也会被滥用。但我认为无论是易子而食,还是这里抽签杀死同伴来维生,都是文明的倒退。我们用文明来遏制求生欲,来遏制本能,区分我们和动物。选择从法律上判无罪,或有罪而行政赦免,都是对本能的妥协。

文义:所以,你在你的诠释的界上方加了一条:文明在发展中不断扼制本能,不能倒退。据此,你判有罪且不能赦免行政。但是文明进步、遏制本能只是你的信念,是你对历史的诠释,不是大家都认可的社会事实。大家如何看?

(同学之间讨论了四五分钟)

文义:以上讨论引出一个问题:当我们说诠释下方的界由社会事实构成时,这个事实有没有包括你所由来的文化世界和时代背景?当你在别人的诠释基础上做出自己的诠释时,你会把诠释者所处的文化和时代背景、他的资源和立场、思考方式等都当成你的诠释所依据的社会事实(界下方);而对诠释者,他的背景资源和思考方式是他诠释时不自觉的方向和目标(界上方)。

今天讨论是站在书中14位法官和作者之外,把法官的立场和背景、作者的时代和社会背景、及思考方式都当成我们的诠释所依据的社会事实(界下方)。

D同学:老师,这是一个虚构社会。

文义:对。但无论虚构还是真实,讨论一个人的观点时,我们会把他的思考方式和社会背景当成我们的诠释所依据的社会事实。对这个人而言,这些方式和背景却是他的诠释的方向和目的(界上方,还可能是无意识的)。即同样的信息,在我们的界下方,在他的界上方。

D同学: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评判社会事实的标准在这虚构世界中不存在了呀。

文义:虚构世界构成了身处其中的诠释者的方向和背景,是他们的社会事实。对我们来说,虚构者的世界和诠释构成了我们诠释的出发点,也是我们的事实...

H同学:是不是就说,比如说我是一个法官,我更认同观点8,活下来的四个人,有四个家庭及背后的人支持我,他们铁定是支持的 ...

E同学:那不就是希特勒了。

H同学:是,不是说我是这么想,是有这么一种可能...

文义:关键是这种支持会构成法官的诠释所依据(他眼中)的社会事实。你在判断法官的观点时,是否把法官对这种支持的考虑纳入你诠释的界下方的社会事实?G同学说文明的进展要扼制本能,这是他对社会的理解,是他的意识形态,是他的诠释的界上方的内容。但我看G同学的观点时,这个遏制本能的想法是他的社会事实,构成我对他的观点的诠释的界下方的内容。即对我的诠释而言,社会事实既包括G同学的诠释所依据的社会事实,也包括他的观点、思考方式、意识形态和资源配置。

综合所有这些诠释,我们看到诠释学派的世界观:事实和诠释相互演绎。同一则信息,可被第一个人当成事实,被第二个人当成诠释。第二个人在第一个人的诠释的基础上诠释,就会把第一个人没有纳入诠释、但构成他的思考方式和背景的内容,如他的教育、资源、人脉、人生经历等,都当成社会事实(第二个人的诠释的界下方)。

讨论这个案例也让我们有机会澄清诠释学派的一个观点:诠释对个人和群体是不同的。对群体,多主体参加,诠释无限演绎,从而事实和诠释相互生衍,没有绝对的事实,也没有绝对的诠释。但对个体,诠释会在主体觉得可以的地方停住。

从一本书中读出什么,取决于读者的立场和视角。面对同一个案件,带着14个立场中的一个,甚至带着新的第15个立场,你会对书中提供的材料和观点有不同判断,认定有些是事实,有些是诠释,并因此增加或缩减你的诠释的层次,或延伸到完全不同的方向上。读书不是拿起书就看,要反思自己的立场和价值预设,看到自己。

(感谢所有参加讨论的同学,感谢拉姆玉珍、德青曲珍、邓峻玮、和李昀的课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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