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一方索要高额分手费,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情侣分手,一方认为自己的青春被耽误了,要对方要补偿自己,支付分手费,一般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并非无故索要财物,敲诈勒索罪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情侣之间分手关系破裂,索要方说出了一些气话也在所难免,不能简单的认为这就是敲诈勒索,因为敲诈勒索还有金额的规定。一方使用威胁等手段向另一方强行索要分手费的,并且数额达到2000元至5000元以上,比如重庆这边是3000元以上,才够刑事立案标准。分手费是由一方自愿给法院不干涉,一方不愿意给,另一方起诉到法院索要,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索要分手费的一方使用了威胁、恐吓等手段,并且不断的骚扰对方,被索要方可以通过报警解决。一旦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行为,索要分手费的一方是有可能就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索要的一方可选择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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