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信的著作权、物权和隐私权

随着岁月流淌,有很多人手中因为各种各样的机缘持有的民国时期甚至更早期的名人书信,其作者辞世可能已经超过了50年这一著作权保护期。这时候,持有者可能就会考虑,这些书信,特别是名人书信,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否可以将这些信件发表?拍卖?展出?

民国时期的一封书信

著作权

我们首先看到,书信,特别是名人书信,首先是写信人创作的文字作品,书信一般都有明确的落款,所以书信著作权归属写信人,而不是持有人。作者在世时著作权归作者,作者去世50年之内归著作权的遗产继承人。如果写信人已经去世50年,则著作权超出保护期,著作权本身是开放的。

隐私权

但是,除了著作权之外,书信,一般而言是作为私人之间的交流方式,所以中的内容,可能不仅仅涉及作者、而且涉及收信的对方——收信人、以及书信中还可能涉及的其他第三方的隐私权。

发表权

对于著作权明晰情况下,一般作品著作权人拥有发表权。过了50年保护期的作品,谁都可以发表。例如,一家出版社出版《曾国藩家书》,曾国藩的生卒年月为1811年11月-1872年3月,其作品已过保护期,著作权角度出版无问题。

有些书信作品,可能涉及较多隐私问题,他人应该推定书信作者的意愿为不公开发表。一般情况下,如果书信涉及各方的隐私权遭到侵犯,则即使是作者(或作者去世50年之内作者的著作权继承人)同意,也不能发表。例如,夏志清先生曾发表张爱玲的100封信件,严重影响了张爱玲的声誉。如果张爱玲有后人,是可以和夏志清先生打侵犯隐私权的官司的。这即使是过了50年,也不例外。

物权

书信寄给了收件人,这时候,作为一件物品,书信还具有明确的物权。而书信的物权,应该归收信人所有。但信件上的内容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写信人。前几年,某国际拍卖公司欲拍卖钱钟书先生的书信,引起很大争议。这就是因为,书信作为物品,虽然持有者可处置,但是如果书信内容公开,则涉及到著作权的发表权。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著作权还在保护期的书信,如果进行交易,则只能进行不触犯著作权人权益的非公开交易。

展览权

展览权,应该归物权所有人所有。例如《曾国藩家书》,不仅是文学作品,而且是书法作品,作为书法作品行使展览权的权利,归信件持有人。但是,当作品既是美术作品,也是文学作品时,如果展览权与著作权发生矛盾,则笔者认为应该尊重著作权。而在著作权人也同意的情况下,还需要尊重书信涉及各方的隐私权。

综上所述,可归纳如下:

1. 书信作为文字作品,写信人拥有著作权;

2. 书信作为物品,持有人拥有物权;

3. 书信作为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归书信持有人;但是书信的展览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超过50年著作权保护期的除外);

4. 书信作为包含隐私信息的文字作品,著作权人行使发表等权利时,还需要尊重所有书信涉及各方的隐私权。

5. 即使超出著作权保护期,每个发表前人书信作品的人,应该怀有尊重当事人隐私权的敬意。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书信作品著作权保护探析》((作者 周贺微))


(简书首批出版合伙人,电子工业出版社天启星公司副编审张瑞喜。我的简书号:书香云舍。出书那些事,跟我联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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