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交付业主之后,业主不得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济南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马淑芹物业管理案
案例要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期间,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业主之后的前期物业管理费应由业主交纳。房屋交付业主之后,业主不得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案号:(2007)济民一终字第 59 号
2.多数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可适用于少数未签订业主——赵怡、黄华杰诉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要旨: 大多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少数业主虽未签订,但享受了物业服务的,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少数业主应按多数业主签订的合同,支付相应的物业费。案号:(2014)南民终字第 228 号
3.业主实际享有业主权利及收益,不得以物业未交付为由拒付物业费——江苏夫子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原则,已通过诉讼成为物业所有权人并享有物业使用收益的买受人,因其已实际享有了业主的权利及收房屋买卖、租赁与物业纠纷法律热点办案指引益,故不得以物业未交付为由,拒绝交付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改变业主属于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中相对人的地位,业主不能以其非基于自愿被他人使用为由,向物业服务企业行使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抗辩权。案号:(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 0687号
4.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林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的对象系小区全体业主,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所持异议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不足以作为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合理理由。案号:(2015)浙杭民终字第 1704 号
5.业主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拒交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邵毅、邵伟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业主应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以此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案号:(2016)浙民申 3043 号
6.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形成事实物业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费——重庆悦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何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因不可归咎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因致使物业服务企业在无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享受了该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应予支持,并参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来确定业主应当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案号:(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 15547 号
(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用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物业管理条例》(2018 修订)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房屋买卖、租赁与物业纠纷法律热点办案指引23、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2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法院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
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的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的,不予以支持。对欠费纠纷中业主据以抗辩的正当理由的认定《物业服务解释》第 6 条前段规定,业主抗辩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如物业服务企业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因此规定的“正当理由” ,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业主不交费用是基于正当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构成业主拒交的“正当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