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很多企业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不需要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就可以避免法律责任,所以都不愿意跟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几乎百之百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而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标准也比较低,比如公司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打卡记录等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早就有所了解此项规定,但大多是只知皮毛,他们不知道合同期满未及时续签或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也同样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劳动合同“遗失”或非员工本人签名导致企业无法证明签定过劳动合同。这些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公司管理不严,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或者劳动合同签名非员工本人签订。当员工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企业无法证明已经事实上签过了劳动合同,从而导致败诉的后果。
因此作为企业经营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管理制度不甚完善的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更要在劳动合同管理上投入更多的精力,或者寻找专业人员代为制定劳动合同管理预案,避免因不了解此类规定而给企业带来诉讼风险及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