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一家公的股东,如果公司做不下去,直接清算股东就可以完全脱离这家公司的所有责权吗?
事实上并非如此,作为公司的股东应该要有始有终,要保留财务上的知情权,对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要有清晰的了解,否则可能面临承担公司债权人因公司未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之后,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置,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资产,最终消灭公司的法律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谁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呢?
公司的债权人和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公司的员工能否提起申请呢?如果公司欠员工薪资,员工可以视作是债权人,亦可提起申请。
公司的清算作为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清算过程中,如果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向公司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者罚款等民事措施之后,仍然无法清算的,法院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事案例分享解析
北京一中院2020年发布的公司清算纠纷典型案例:2007年,A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由甲、乙、丙三位股东组成。
2008年4月,A公司对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公司账目的应收账款情况等发表声明;会计师事务所同月出具A公司清算报告,结论为A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并且已经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同月,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销,同意清算审计报告结果。
2008年5月,A公司注销。B公司对A公司享有债权,2008年,经过执行程序,B公司未获得足额清偿。
2010年,B公司得知A公司注销,遂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股东向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清算责任,应赔偿给债权人B公司造成的损失。
理由在于:A公司清算义务人对公司欠付B公司债务数额明知,但仅以报纸公告方式进行通知,其并未依公司法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履行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致使B公司无法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A公司股东主观存在过错,其不当履行清算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故,作为公司的股东要有始有终,终止公司经营,应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合法清算,否则可能面临承担公司债权人因公司未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