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代社会群体集会的一种最主要形式,开会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里再普通不过。你肯定参加也主持过大大小小的会议,可是,我们是不是真的了解开会呢?
从好好开会谈起
开会是通过花费群体时间来取得最终结论的沟通方式。我们通过会议来商讨和决定群体的事务和行动,若要持续有效,必须靠适当的机制来平衡和协调群体与个人之间的权责关系。以明确的规范和程序作为工具,会议才能真正集智广益、凝聚共识,才能导致行动,产生实效。程序不当、或操作不当的话,结果会很糟糕,甚至适得其反。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1837-1923)毕业于美国西点军校,最后升任工兵准将,令他永垂史册的杰作却是一本关于开会的手册——《议事规则》。罗伯特根据美国草根社团的合作实践,以及英国四百多年的议会程序,用系统工程的方法编纂成《议事规则》,于1876年问世。随即为人们所认识,影响迅速扩大,被广泛接纳为各类会议的议事准则。由于罗伯特的独特贡献,书名也被公认作《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
罗伯特议事规则也影响了近代中国,孙中山先生在民国建立之初,就竭诚呼吁国民运用议事规则的工具。从民国政府的首任教育部长、曾任北京大学校长蒋梦麟先生的《追忆中山先生》里,我们能看到孙中山的努力。蒋梦麟在书中写道,
“辛亥革命后过了几天,中山先生动身经欧返国。临行时把一本Robert’sParliamentary Law交给我,要我与麻哥(刘成愚)把它译出来,并说中国人开会发言,无秩序,无方法,这本书将来会有用的。我和刘没有能译,后来还是先生自己译出来的,这就是《民权初步》”
十二条基本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一本六百多页的大部头,可以归纳为十二条基本规则。
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
(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中国版南塘十三条
中文译者袁天鹏曾在安徽南塘村给村民们做过如何开会的培训,把582页的一本书被压缩成了“南塘十三条”,后来被称之为乡村版议事规则。
第一条 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第二条 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的动议:“动议, 就是行动的建议!” 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第三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优先 ,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 发言要起立, 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
第四条 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的发言。
第五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二分钟, 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超过二次, 或者大家可以现场规定。 第六条 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七条 主持人打断违规发言的人,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八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 以保持平衡。
第九条 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 然后说理由。
第十条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只能就事论事。
第十一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想再发言了, 才能提请表决。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抱粗腿。
第十二条 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 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第十三条 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 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