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沈光平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用人单则有根据劳动者选择而续订的义务,没有选择终止合同的权利。
实践中,经常出现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导致前后订立合同的日期头尾不能衔接的现象。虽然,《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签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满1年未续签合同的,是否也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争议解释(一)》第16条规定,期满未续签但劳动者继续工而用人单位未有异议的,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的,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来看,此处的“原条件”应当不包括原合同期限,对于订立日期头尾不能衔接的情形,中间的时间段应当视为前一次劳动合同的继续履,直至其订立后一次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对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超过1年未续签的,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有关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来约束,而不应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视为继续履行前一次劳动合同。 若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尚未满1年的,是以两倍工资来约束还是以满足《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来约束,需要区分考虑。《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而赋予劳动者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从该款规定来看,前提是劳动者在两次固定期限后同意续订,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但期满后又未提出异议而继续履行的,应当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与劳动者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也违反了第82条第2款“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这两款对于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标准是一致的,只是两倍工资的时间段不同,此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之规定确定两倍工资补偿标准。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