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十年被法院判决和前夫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01  离婚十年,凭空被判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刘女士带着的离婚证、房产证、执行裁定书等资料来律所咨询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从刘女士的陈述及相关资料中律师了解到基本案情:

刘女士与前夫陈某结婚后生育一女,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2月离婚,孩子由刘女士抚养,房子归刘女士和女儿所有。离婚后陈某除偶尔看望女儿外双方很少联系。昨天家门上被贴上了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刘女士莫名其妙地被法院要求和陈某一起偿还王某某的借款450000元及借款之日至偿还之日的利息。

02  法院判决

刘女士与陈某离婚十年,从未收到过起诉状、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现在居然被判决和陈某一起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倍感冤屈。按照执行裁定书上的案号,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出据以执行的判决书,现将判决书摘抄如下:

原告诉称

被告刘女士和陈某是夫妻关系,被告陈某以生意需资金周转及家庭生活所需为由,于2016年1月31日要求原告借款450000元,约定月利率2%,每月付清,并向原告打好借条。原告于2月1日从中国建设银行取出现金交付被告陈某。但此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俩被告偿还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并从2016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上述主张提供的证据有,借条原件1份,取款凭条1张,以证明借款之事实。

两原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原告缺席的情况下审理该案。

法院在两被告未到庭质证的情况下,在原告未能提交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原告未提供被告陈某收到原告450000元借款的情况下认定原告向陈某出借450000元的事实成立。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刘女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本金45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2%,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03  判决出现的问题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原审法院以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证明。

原告主张2016年2月1日被告陈某向其借款,两被告已于2007年离婚,故即使确实存在陈某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离婚十年之后,法院认定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证明。

2、法院仅以借条和原告的取款记录认定存在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45万元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审查借据的真实有效性是前提,但由于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故还应当审查履行情况。特别是对于大额借款,仅凭借据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原告王某仅提供了被告陈某的借条,既没有陈某收到45万元的收据,也没有王某向陈某转账等向陈某提供借款的证据,仅凭王某从银行取出45万元现金认定存在陈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原告主张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离婚10年后,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认为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错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未提交交付借款的情况下,应认定借款事实不成立。原审法院以《合同法》第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本金支付利息,适用法律错误。

    04  法律救助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已经生效现在执行之中,刘女士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已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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