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国目前还不允许安乐死,若是想安乐死的话,国人只能去瑞士打相应的针。我姑且来揣测一下中国不允许安乐死的原因。第一,若是中国允许安乐死,那么相应的药品就得医院严格监管,毕竟它在另一方面也是可以致人死亡的药,一旦落入普通人首重,保不齐会将它用来杀人。第二,登记程序方面较为复杂,医院承担责任较大,且易引发医患纠纷。第三,我认为也是最根本的,是国人一直以来根深蒂固的“活着是好的,死是不好的”的思想,用一句老话可以更好地说明,就是“好死不如赖活着”。在这个观念的指导下,人们认为无论怎样,只要有一线生的希望就得活着。
我是不赞同“好死不如赖活着”这个观点的。有很多人在死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都是很痛苦地活着。比如患胃癌的患者,不仅要受病痛的折磨,而且到了病情最严重的时候,他是吃不下去饭的,只能活活饿死。再比如,艾滋病患者,到了最后时期,他只能躺在病床上插管子以延续生命。或许有些人会觉得只要能活着,受这些苦不算什么。但是,也会有一些人不想承受痛苦,只想在病痛没来临之前就安乐地死去。我认为每个人应当有选择如何死亡的权利,生是生命的起点和过程,死是生命的终点,因此,生命权应当包含着生的权利和死的权利。
但是,在当今社会中,生的权利得到了极大的重视,死的权利却被人忽略了。就拿自杀来说吧,每当有一个人自杀,都会出动救援队,我并不是否定这一出动救援队的做法,我只是认为应当把握好度。当一个人第一次自杀时,出动救援队无可厚非,毕竟第一次的时候,这个人可能没有考虑好,比较冲动,救援人员的出动可以挽救因冲动而丧失一条生命的悲剧。但是,若一个人三番五次地想自杀,那么他应该是已经下定了去死的决心,救援队也没有很大的必要去阻止他。有些救援人员甚至为了救人而丧失了自己的生命,为了救一个想去死的人而损失一个想活下去的人,我认为这是得不偿失的,同时这也是对救援人员生命权的不尊重。就算那个因被救而没自杀成的人因为愧疚而选择不再自杀,他也会一生都背负着一条生命因自己而逝去的负罪感,一生更加痛苦地活着。
所以,从上述事例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在人们的观念中,允许人被动地死去(比如病死、意外死亡、自然老去),而不允许人主动地死去(自杀)。我们既不能选择如何出生(这是自然壁垒,我们不能打破它),也不能在有了意识、行动能力之后选择如何死亡,我们的人生何其可悲!
我希望我们每个人能转变“好死不如赖活着”这一腐朽、愚昧的观念,尊重他人选择如何死亡、何时死亡的权利。政府也不要过度向救援人员宣传就算牺牲自己也要救下自杀者的思想,尊重救援人员的生命权,思想不要愚昧化、极端化了,同时也应宣传尊重个人死亡权利的思想,让人们明白主动地选择死亡不是罪。最后,希望中国能早日允许安乐死,给人们多一种死亡方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