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经济补偿金一览表

福建曾有一个案例:月薪2两万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辞退,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近100万元。

原来,梁某某于1995年入职福州某公司,担任公司高管。由于业绩不达标,公司以梁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梁某不服,双方由此产生争议。梁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9260元,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未经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直接适用本单位员工,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司解除梁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支付梁某赔偿金982260元,具体算法如下:982260元=19260元/月×25.5个月×2倍。

那么,在员工离职时,具体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呢?这就不得不提我们经常所听说的“N”、“N+1”、“2N”。

所谓的N是指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年限。员工离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满一年,用人单位要补偿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工作了N年,则要补偿N个月的工资。因此,习惯性的用N代表了经济补偿。

那么,在什么情形没有补偿,什么情况下适用“N”或者“N+1”,以及什么情形下适用“2N”。本文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梳理。

无需支付补偿金情形

支付补偿金“N”情形

支付补偿金“N+1”情形

支付赔偿金“2N”情形

疑难解释

1. “N”的计算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 “补偿金”与“赔偿金”

(1)“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2)“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承担的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民事法律责任形式。

(3)“补偿金”和“赔偿金”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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