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该操作是否合法,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的,但是要承担“+1”的赔偿责任
另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者赔偿经济不惩戒“N”, “N”是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要求马上走人的)需要赔偿劳动者N+1的工资。
但是对于是否胜任工作,在程序层面,对用人单位任然有着比较严格的标准, 并非用人单方面说劳动者不能胜任就可以。
是否胜任工作则主要参考以下几点
第一、是否在招聘时对该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劳动者入职后,双方对该岗位是否有双方明确约定,例如约定工作内容,需要达到的标准等。“如公司方对该两方面都没有明确约定,所谓‘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就不能成立。”
第三、不能胜任工作如需开除,其前置程序为“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如未经过培训,擅自开除,仍构成违法解除。
包括如果双方之间对此项事由有争议诉讼到法院,那么从证据层面,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培训或调岗前后均不胜任工作;
第二、有培训的证明或有调整工作岗位的证明;
第三、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通知提前30天发出,或者给予一个月工资后当天发出;
如果提供不了以上证据,那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成立,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赔偿金,标准为补偿金的2倍,即2N。
这里可能有朋友会觉得奇怪为什么不是2N+1,我们先来明确一下“2N”和“1”,这两个词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当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种通俗的说法:
“2N”指的是违法解除赔偿金,顾名思义,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计算方式也很明确,就是在“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双倍赔付。
“1”则是我们常说的代通知金,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可以选择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义务 。前面我们也讲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四十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只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我们就能看出违法解除2N,合法解除N+1。
如果公司以未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只需要赔偿你N+1, 反之,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则是违法解除,需要赔偿你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