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读书笔记

摘要:《国富论》总结了近代初期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经验,批判地吸收了当时的重要经济理论,提出了一套系统全面的经济学说。从作为国富基础的劳动,到提高劳动生产力的分工,再到分工带来的交换,交换带来的媒介——货币,再到商品的价格,以及构成价格的基本要素——工资、地租和利润,文中都有详细精辟的论述。该书反对政府干涉商业和自由市场,提倡降低关税和自由贸易,奠定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理论基础。在第一篇中,斯密认为增加财富的具体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加强劳动分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增加资本积累,从而增加从事生产的劳动者人数。从这些观点出发,斯密首先说明分工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国民财富,进而论述分工的原因。斯密认为交换是分工的起因,于是就接着分析了交换,认为人类天生就有互通有无的倾向;同时斯密还考察了交换和分工的相互关系。因为要实现交换,必须得借助货币这个媒介才能顺利实现,所以接着便论述了货币的起源和功能,由于商品和货币之间的交换又引起了价格和价值的问题,于是接下来就阐述了衡量价值的尺度和价格的构成及变动。因为斯密坚持认为工资、利润、地租是价格的三个组成部分,所以随后他便研究了工资、利润、地租的性质及其变动规律。在第二篇中,斯密主要研究了资本的性质、构成、积累和用途。在这一篇中,最先明确地说明了资本的构成可分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区分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论述了资本的各种形态,即借贷资本、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之间的区分。前两篇基本上包括了斯密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所有内容。在第三篇中,斯密从经济史的角度,对促进或阻碍国民财富发展的原因作了分析,主要考察了罗马帝国崩溃到18世纪后期的经济发展史,研究了国家的经济政策对财富生产发展的作用。从历史角度出发,论证了只有采用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才会有利于分工和国民财富的发展。在第四篇中,斯密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出发,对阻碍国民财富增长的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的理论和政策作了分析、比较和批判。考察了不正确的政策主张和学说怎样妨碍国民财富的增长,实际上进一步论证了采取自由放任政策的必要性。在第五篇中,斯密研究的是国家财政收支对国民财富发展的影响。斯密强调了必须采取合理的财政制度,使国家的收入大于支出,促使资本的积累,才能增加国民财富。

亚当·斯密

一、论增进劳动生产力的因素及分配劳动生产物给各个阶层的自然顺序

1.分工

· 分工出现之后,劳动生产力得到了最大的增进,运用劳动时的熟练程度、技巧和判断力也得以加强。如果一个国家有着较高的产业与劳动生产力的增进水平,那么其各行各业的分工一般也都达到了较高水平。

· 也许是因为农业不能采用完全的分工制度,才使得农业在劳动生产力的增进上,总是跟不上制造业的步伐。就算是农业和制造业都优于邻国的富裕国家,制造业方面的优越程度也必然大于农业。

· 出现了分工之后,同样数量的劳动者所完成的工作量,就能比过去多得多。其原因有三点:第一,劳动者因为专业而掌握了技巧;第二,免除了由一种工作转到另一种工作所带来的时间损失;第三,随着简化和缩减劳动的机械的发明,一个人能够做原本需要许多人才能完成的工作。

· 那些简化和节省劳动的机械的发明,好像也是分工的结果。分工出现以后,每个人的注意力都会自然而然地全部倾注在一种简单的事物上。所以在各个劳动部门中,只要哪一项工作还有改良的余地,那么自然就会有劳动者发现一些比较简易而便利的方法,以便更有效地做好各自的工作。

2.分工的起源

· 如果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能够刺激别人的利己心而自愿替自己做事,他就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目的了。

· 分工并是一种互通有无、物物交换的倾向逐渐发展起来的结果。交换倾向的出现,使得从事各种职业的人产生了极其显著的才能差异,而且这种差异是有用的差异。

3.市场大小会限制分工

· 市场的广狭限制了分工的程度。如果市场过小,人们就不能用自己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来随意换得自己所需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这样他们也就不会终生从事某一职业。

· 水运的这种大便利,使得工艺和产业改良都自然地发起于水运便利之地,而且许久之后才能在内地普及。

4.货币的起源和效用

· 分工完全确立之后,所有人都要依赖交换。所有人在一定程度上都成了商人,社会也就成了商业社会。

· 人们想要找到可以去交换任何生产物而不会被拒绝的物品。金属不易磨损,不仅具有很强的耐久性,还能全无损失地任意分割,而且分割之后还可以再熔回原形。因此金属成了商业流通中最适宜的媒介。

· 进步的国家都认为有这样一种必要,就是把通常用来购买货物的特定金属,分成一定分量并加盖公印。于是就有了铸币制度。

· 人们在进行交换时,不管是用货币交换货物,还是用货物交换货物,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则。这些法则决定了商品的相对价值和交换价值。

· “价值”这个词有两个不同的意思,一个是物品的效用,一个是由于占有某物而获得的购买他种货物的能力。我们称前者为使用价值,后者为交换价值。

5.商品的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

· 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就是劳动。劳动的价值,等于一个占有财富并愿用以交换他物的人,用它来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

· 劳动可以用来衡量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却不能衡量一切商品的价值。人们在计算商品的交换价值时,多是以货币量为尺度,而不是按它所能换得的劳动或其他商品的量。

· 劳动本身是无差别的。对于劳动者来说,等量的劳动一般都有等量的价值。但是对雇用劳动者的雇主来说,等量劳动的价值却会因时而变。

· 劳动的真实价格,就是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它们与劳动等量。劳动的名义价格,就是一定数量的货币,它不一定与劳动等量。只有劳动的真实价格,才能决定劳动者的贫富、劳动报酬的高低。

· 只要是时间与地点相同,一切物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都是成正比的。当两地相隔很远时,商品的真实价格与货币价格就不再成正比例了。对贩运货物的商人来说,商品的货币价格更重要。

6.商品的价格组成

· 在初期的野蛮社会,还没有发生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的情况。这时人们进行物品交换的标准是唯一的,就是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

· 随着资本在个别人手中积聚,其中有一些人把资本投在了劳动人民身上。这些人为劳动者提供了原材料和生活资料,叫他们劳作,以生产更多的劳动生产物或增加劳动原材料的价值。增加的劳动原材料的价值被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变成了雇主的利润。

· 支配利润与工资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原则,因此利润与工资是完全不同的。资本的利润取决于所投资本价值的大小,而不是由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数量、强度与技巧决定的。

· 决定某一商品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的因素,除了花费在取得或生产这一商品上的劳动量,还要再加上垫付劳动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 无论是什么商品,它的全部价格构成,最终必然包括劳动工资、地租、利润这三个部分,或其中之一二。商品价格中的利润部分,就是除去地租及商品生产、制造乃至搬运所需要的全部劳动之外,剩余的部分。

· 靠劳动所得的那一部分收入,我们称之为工资;运用资本所得的那一部分收入,称为利润;有资本却转借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的收入,叫作货币的利息或利益。

7.商品的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

· 所有的劳动工资以及资本利润,都有一个普通或平均水平。支配这种普通水平的因素,一个是社会一般情况,一个是具有各种用途的特殊事物。地租也有一个普通或平均水平,它也同样受两种因素的支配,一个是当地及其邻近地区的一般社会情况,一个是土地天然与人工改良的肥沃程度。

· 可以称这一普通或平均水平为当时通行的自然水平,比如工资自然水平、利润自然水平或地租自然水平。当商品的售价是自然价格时,它的价格就和价值相当,自然价格刚好等于出售它的人所花费的实际费用。

· 商品的自然价格,由地租、劳动工资和利润构成。支配商品市场价格的,是商品的实际销售量与需要量的比例。如果一个人愿意以自然价格来购买某一商品,那么他就是这一商品的有效需求者,他的需求就是有效需求。

· 如果一个商品没有足够的供销量来满足市场的有效需求,有些人就会为了得到这种商品,支付较大的价格。如果这种商品的供销量超过了市场需求,超出来的那部分商品就要以低价卖出。

· 假如这种商品的供销量恰好满足市场的有效需求,其市场价格基本和自然价格相同。这一价格也是相互竞争的各商人都必须接受的最低价格。

· 为了使商品适应有效需求,商人们都会考虑该商品的上市量。一切商品的市场价格,都围绕着自然价格这一中心价格上下波动。

· 如果商品的市价偶然发生了变动,只会影响其中的工资和利润部分,一般不会影响到地租部分。因为地租已经被确定成了货币,不会随着市价的变动而发生比率或价值的变动。

· 决定商品市价偶然或一时变动的因素,是当时市场上积存的商品量或劳动量,也就是当时市场上的商品量或劳动量影响工资或利润的程度。

· 确实也有许多商品的市价在长时间内大大超过其自然价格。其原因包括特殊的意外事故、天然因素、特殊的政策规定。

8.工资

· 劳动生产物是劳动的自然报酬,或者是劳动的自然工资。从土地上的劳动生产物中扣除的第一个项目是地租,第二个项目是利润。

· 雇主的人数相对较少,比较容易团结起来,而且这一团结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人数众多的劳动者的结合,却受到了法律的禁止。

· 支付给仅靠劳动过活者的工资,至少要足够其维持生活。一般情况下,这一工资还得能够让劳动者赡养家室。

· 雇主对靠工资生活的劳动者的需求,必定会随着他垫付的劳动工资的增加而成比例地增加。这种增加的资本,一部分来自雇主超过生活所需的生活费,一部分来自雇主超过自己使用所需的资财。

· 当一国的收入和资本,即国民财富增加时,对靠工资生活的劳动者的需求自然也会增加。决定劳动工资增高的因素,不是现有的国民财富有多庞大,而是国民财富的不断增加。无论一个国家有多富有,只要它在长时期内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它的工资都不会很高。

· 无论一个国家有多大,其居民大多数也都是仆役、劳力和各类工人。如果大部分成员的境遇都得到了改善,就绝对不会对国家造成损害。对一个为全体社会提供衣、食、住的人来说,他只有分享到一部分劳动生产物,才能让自己的生活也过得去,这样才算公正。

· 当劳动需求增加时,劳动报酬也会随之增加,这必然会鼓励劳动者结婚并繁育后代,因而人口也自然会不断增加,从而满足增加的劳动需求。

· 在连续数天都进行着紧张的脑力或体力劳动之后,大多数人都会有强烈的休息欲望。在紧张劳动之后纵情放松是人的天性,这可以避免产生危险甚至致命的后果。

· 物价高昂的年头更有利于雇主。在物价高昂的年头,雇主在和劳动者订结契约时,往往会觉得劳动者比物价低廉时更恭顺、更愿意依靠他们。地主和农业家们喜欢物价高昂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他们的地租和利润大部分都取决于粮食价格。

· 支配劳动价格的因素有两种,一是劳动需求,二是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价格。当人口增加、减少或不变时,劳动需求随之而变,并由此决定必须供应给劳动者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数量;而劳动价格则由购买这些数量所需的金额决定。

9.资本与利润

· 资本增加提高了劳动工资,同时也降低了雇主的利润。如果许多富商都在同一行业投入了资本,那么这一行业的利润势必会因为激烈的竞争而降低;这种资本增加如果扩大到社会各行业,那么所有行业的利润也都会因为竞争而降低。

· 一国市场一般利息率的变动,必然会影响该国资本的一般利润,使得利润随着利息率的升降而同步地升降。

· 在大都市经营一种行业所需要的资本,往往比乡村更多。投入大都市各行业中的资本就会比较庞大,于是都市资本利润率就会在众多富裕竞争者的相互竞争中,低于农村资本利润率。但在劳动工资方面,都市却高于农村。因为在繁荣的大都市,劳动者往往供不应求。

· 利润减少恰恰是商业繁盛,也就是所投资本比以前更多的自然结果。当经营特定行业所能获得的私人资本,增加到再投入到这一行业也不会获得更多利润时,也仍然可能有更多资本继续投入。

· 用来维护产业的社会资财的减少,会降低劳动工资,增加资本利润以及货币利息。由于劳动工资降低了,剩余的资本所有者以货品形式向市场提供的资金就比以前少了,而且他们出售货物的价格也更高了。这两个方面就使得农业家的利润大幅增加了。于是利息也就跟着升高了。

· 无论是在哪种行业,如果贫者被压迫,那么富者必然会垄断该行业,并由此获有极大的利润。

· 如果一国的法律有缺陷,那么它的利息率,有时可能会因此而大大增高到超过其贫富状况所需的程度。但是如果法律完全禁止收受利息,那么同样也收不到理想的效果。

· 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财富已经达到了极值,而且投入各行业的资本都达到了最大限度,那么该国的普通纯利润率,以及这种利润能够负担的普通市场利息率,就会很低。

· 如果一国财富迅速增加,那么其高劳动工资可以用许多商品的低利润来弥补。它们的商品售价能够与繁荣程度和劳动工资都较低的邻国的商品一样低廉。高利润比高工资更能抬高生产物的价格。

10.劳动与资本对工资与利润的影响

· 在同一地方之内,不同劳动和资本的用途必然趋于相等。因为,假如某一劳动和资本的用途明显比其他用途不利或有利,那么许多人就会抛弃其不利用途,而保留并增进其有利用途。于是人们能够从有利用途中获得的利益,很快就会等于从其他用途中获得的利益。

· 在欧洲各地,劳动和资本用途的不同,造成了货币工资及货币利润的大不相同。造成这种不同的原因有两个。第一,各种用途本身的情况。在一般人看来,这些情况可以补偿某些职业的微薄货币得利,也可以抵消另一些职业的优厚货币得利。第二,欧洲各国的政策。这些政策都使得事物不能完全自由地发展。

· 一方面能补偿某些职业的微薄货币得利,另一方面又能抵消另一些职业的优厚货币得利的情况,总共有五种。一、职业本身是否令人愉快;二、学习该职业的难易程度、学费的多少;三、该职业有没有安定性;四、职业责任的轻重;五、取得职业资格的可能性大小。

· 上述五种情况,虽然极大地影响了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使得二者在很大程度上都不平衡;但是它们却影响不了由劳动或资本的不同用途造成的利害的平衡性。

· 要使某地由劳动或资本的不同用途造成的利害平衡,除了要求该地的市场是自由的,还要求这些用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它们必须是该地人所周知且确立很久的;第二,它们必须处于自然状态;第三,它们必须是使用者唯一或主要的用途。

· 欧洲政策促成这种不平衡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限制某些职业的竞争人数。二、加大某些职业的竞争程度,直到超过这一职业的自然限度。三、不给劳动和资本自由活动的空间。

· 投在不同用途上的劳动和资本,会产生不同的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比例。这一比例,几乎不会受到社会的贫富、进步状况的影响。虽然公共福利变革会影响一般工资率和利润率,但它对所有资本的不同用途,归根到底会产生相同的影响。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资本不同用途上的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比例,必然不会因为公共福利的变革而变动,反而会继续相同。

11.地租

· 地租是租地人按照土地的实际情况支付给地主的最高代价。这一数额的地租,可以看作大部分出租土地应得的自然地租。

· 在有些人看来,地租也许就是地主的合理利润或利息,因为地主投入了改良土地的资本。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无疑是对的,但在很大程度上却并不如此。所谓改良土地的资本利息或利润,一般只是地租的附加额而已。因为即使是地主未对土地进行改良,他也会收取地租;而且地主未必都会出资改良土地,有时反而是租地人出资改良土地。

· 社会状况的改良,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抬高土地的真实地租,使地主的财富增加到可以支配更多他人的劳动或劳动生产物的水平。

· 社会改良和耕作的扩大,可以增加生产物的总量,直接使土地的真实地租上涨,使地主得到的生产物增加。

· 社会真实财富以及有用劳动量的增加,都可以间接地提高土地的真实地租。因为有一部分劳动量,一定会自然而然地流向土地方面,从而使土地上有更多从事耕作的人和牲畜。当所投资本增加时,土地生产物也将增加;而土地生产物的增加,又会使地税增加。

· 如果忽视耕作和改良、不注意改进制造技术,就会使某种土地原生物的真实价格下跌、制造品的真实价格上涨。社会的真实财富就会减少,使得土地的真实地租降低。

· 地主的利益,和社会一般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靠工资过活者的利益,也跟社会利益息息相关。们构成。利润率跟地租、工资不同,它不会因为社会繁荣而上升,也不会因为社会衰退而下降。靠利润为生的雇主的利益在富国最低,在贫国高一些,在迅速没落的国家里最高。

· 任何由商人和制造业者提出的新商业法规,都应该先经过非常小心的考察,再决定要不要采用。因为他们这类人,从未与公众保持过完全一致的利益,反而经常欺骗甚至压迫公众。

二、论资本的流通、累积和作用

· 预先储备的资财越充足,就越能按比例地进行细密的分工。正是工人人数的增加,才导致了行业分工的细密化。

· 无论任何国家,其资财的增加,都会促进产业数量的增加,并使同量产业能够生产出比以前多得多的产品。

1.资财的划分

· 一个人的资财被分成两个部分。他希望从中取得收入的部分,叫作资本;他用以消费的部分,叫作生活资料。生活资料总共包括了以下三类。第一,为生活消费而保留的资财;第二,通过各种方法逐渐取得的收入;第三,用上述两类资财购进,且现在尚能使用的物品。

· 资本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收入或利润,它有两种使用方法:第一,生产、制造或购买物品。投资者的资本是不断流动的,它以一个形式被花费,又以另一个形式被收回。正是这种持续不断的交换和流通,才使得投资者有利可图。这类资本,叫作流动资本。第二,改良土地、购买有用机器和工具。这类资本叫作固定资本,它们一般无须易主或进一步流通就可提供利润。

· 一国或一个社会的总资财,即其全体居民的资财,自然也就被分成了以下三个各有特殊作用的部分。第一部分是留作消费的。这一部分资本不能提供收入或利润,它包括已由消费者购买但尚未被完全消费的食品、衣服、家具和仅供居住的房屋等。

· 第二部分是用作固定资本的。这部分资本就算不经流通或更换主人,也能提供收入或利润。它主要包含以下四类:一是所有有助于节省劳动的便利机器和工具。二是所有能够提供利润的建筑物。三是土地。四是全部国民所掌握的有用才能。要掌握这种才能,须进学校受教育,或是去做学徒,这需要花费一笔不小的费用。但是这笔费用一旦投入,就似乎固定在了学习者身上。这些才能不但是他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也是社会公众财产的一部分。

· 第三部分是用作流动资本的。这部分资本提供收入的方式,是流通并更换主人。它也包含了四类。一是货币。二是食品。三是用来制作衣服、家具和房屋的材料。四是已经制成成品但尚未分配给真正消费者的物品。

· 固定资本都是从流动资本转变而来的,并需要流动资本的不断补充。无论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都有且仅有一个目的:使留作消费的资财,在不致匮乏的基础上有所增加。社会固定资本和留作消费的资财,随时都可能需要补充。这时就需要抽出大部分的流动资本来满足这种需求。所以流动资本也需要不断地得到补充。

· 当资财被留作消费时,它是固定资本;当资财被暂时保留或是直接用于投资时,它是流动资本。

2.维持国民资本的货币

· 一个大国的总国民收入,由该国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物构成。从总收入中减去所花费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剩余的部分就是纯收入。纯收入就是在不蚀本的情况下,可由居民留着享用的资财。决定国民真实财富的因素,不是其总收入有多少,而是其纯收入的大小。

· 固定资本的目标就是增加劳动生产力。花费在固定资本上的费用,只要适当,就一定能够很快地得到高利润。同时年产物的价值也会因此而增加到远远大于必要的改良费用。

· 补充固定资本的费用,显然不能算在纯收入中。流动资本的维持费跟固定资本的维持费不同,它可以归入社会纯收入之内。

· 社会流动资本不同于个人流动资本。因为个人流动资本与个人的纯收入完全是两个概念,个人的纯收入指的就是个人所获得的纯利润;而社会流动资本虽然是由个人流动资本组成的,但它可能是社会纯收入的一部分。

· 在社会流动资本当中,只有维持货币会使社会纯收入减少。货币虽然是流动资本的组成部分,但在对社会收入造成的影响方面,它的作用却与固定资本的作用极其相似。

· 虽然货币能够使社会的全部收入按需分配到社会各成员那里,但它也不能算作社会收入的一部分。货币只是货物流通的工具,它大大不同于借它之力来流通的货物。真正能够归在社会收入之列的,是货物而不是货物借以流通的工具。只有减掉货币全部价值后剩下的货币和货物,才能归入社会总收入或纯收入之内。

· 自从出现了纸币之后,全部流动资本所能提供的材料、食物和工具,都必然会随着纸币所代替的等量金银的增加而增加。现在货币的全部价值,都被加在了原本要靠它才能流通的货物身上。

· 虽然所有消费者全年所购买货物的价值,至少应该与商人购买的全部货物的价值相等,但消费者每年花费在购买这些货物上的货币量却小得多。因为货币在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流通次数,要比它在商人与商人之间的流通次数多得多。

· 如果限制银行的纸币发行量,并保证纸币能够随时兑现,那么社会安全就不会因为纸币而受到妨碍,银行的其他经营项目也可以自由发展。

· 如果一种事业有益于社会,就应当任其自由竞争。竞争越自由、普遍,越有利于社会。

3.资本积累与生产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关系

· 加在物品上可以增加物品价值的劳动,称为生产性劳动;加在物品上但不能增加物品价值的劳动,称为非生产性劳动。

· 以君主以及官吏和海陆军为例的这类不生产的劳动者,是人民的公仆,靠他们劳动年产物的一部分来维持生计。无论他们的职务多么高贵而又有用、必要,都会随生随灭,无法保存起来供日后取得同等职务之用。

· 一国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都是为国内居民提供收入,并供国内居民消费的。这些年产物会在刚生产出来时被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用来补偿以食物、材料和制成品形式体现的资本,它往往是最大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则是收入,其中资本所有者的收入是利润,地主的收入是地租。这两个部分的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国生产者和不生产者的比例,并随着国家的贫富程度而产生差异。

· 有一部分资财的人,莫不希望其投资既能收回资本又能赚得利润,所以他只会雇用能够生产价值的生产性劳动者。这部分资财是用于维持生产性劳动者的,它不但要起到资本的作用,还要在后续过程中为生产性劳动者创收。而他拥有的另外一部分资财,则是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的,它会从他的资本中撤出,供他直接消费。

· 富国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中,用于补偿资本的部分比贫国大得多,且这部分在年产物中所占的比例比直接归作地租和利润的部分大得多。富国花费在雇用生产性劳动上的资本,也比贫国大得多。

· 一国勤劳者与游惰者的比例,似乎都是由资本与收入的比例决定的。如果某地的资本占优势,那么当地人民一般比较勤劳;如果某地的收入占优势,那么当地的游惰人民就会占多数。

· 货币只有一个用途,那就是周转消费品。只有有了货币,才能进行食物、材料和制成品的买卖,最终将这些物品分配到真正的消费者手上。一国每年的货币流通量,由国内流通的消费品的价值决定。如果一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价值增加了,那么其货币总量也必然会增加。

· 个人的奢侈妄为,固然不会把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家变得贫穷,但政府的奢侈妄为却可以。这些靠人民的一部分收入维持的不生产者,可能把国民总收入的大部分都消费掉了,以致人民不得不侵蚀自己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金,甚至是再怎么慎重地节俭也无法把这么大的浪费弥补回来。

· 增加一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价值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增加生产性劳动者的数量,二是增强劳动者的生产力。要增加生产性劳动者的数量,必然要先增加维持生产性劳动者的资金;而要增强劳动者的生产力,就需要增加一些能够缩减劳动的便利机械和工具,或者改良原有机械和工具,要不就是使工作的分配更加适当。但是无论如何都有必要增加资本。

· 如果一种消费方法有益于积累个人财富,那么它也有益于积累国民财富。在耐久物品上花费资财,有利于积蓄有价商品,从而有助于私人养成节俭的习惯,最终可以增进社会资本和国民财富。

4.贷出取息的资财

· 在借款者看来,贷出取息的资财既可以作为他的资本,也可以供他消费。因为借钱挥霍的人必然难以靠借钱久立,还会使借钱给他的人为自己的愚不可及而后悔。这类借贷对出借者和借款者都没有丝毫的利益。

· 一国的资财,或者是一般人所说的货币,有多少能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借出,并不取决于货币的价值,反而取决于特定年产物的价值。这类年产物,当它们成为某些人的资本,而这些人又无意亲自使用它们时,它们就会被借给别人。

· 资财的增加必然会导致贷出生息资财的增加。贷出生息资财的增加,必然会导致使用这种资财所必须支付的价格,即利息的降低。

· 利息降低的原因,既包括那些会使物价随物品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一般原因,也包括另外两个特殊原因。一是一国资本的增加使得投资利润减少了。资本竞争使得新资本的所有者努力通过互相倾轧的方式去排挤原来的那些投资者。但是他们要想把原来的那些投资者挤出去,就得即贱卖那些必须贵买的货物。二是维持生产性劳动资金的增加,使得市场对生产性劳动的需求量也逐渐增加。资本家为了雇用到所需的劳动力,就会提高劳动工资,最终导致资本利润的降低,所以为使用资本而支付的利息率,自然会随之降低。

· 虽然法定利息率应该比市场最低利息率高,但是也不能高出太多。当法定利息率只比市场最低利息率稍微高一些时,有钱人都只愿意将钱借给诚实人,而不是浪费者和投机家。

· 市场的普通利息率决定了土地的普通市场价格。资本所有者往往会在是把它用于购买土地和借出取息之间举棋不定。如果地租比货币利息少得多,那么土地的普通价格就会因为供过于求而下跌。

5.资本的用途

· 资本的用途总共有四种:一是获取社会每年要使用和消费的原生产物;二是制造适于使用和消费的原生产物;三是将多余的原生产物或制成品运至缺乏它们的地方;四是为适应临时需求而将一部分原生产物或制成品分成更小的部分。第一种用途适合农矿渔业者采用,第二种用途适合制造者采用,第三种用途往往会被批发商采用,第四种用途则适用于零售商。

· 零售商用以从批发商处购买货物的资本,不但要补偿批发商的资本,还要为批发商提供资本利润,这样才能使批发商得以继续营业。

· 批发商需要从农业家那里购买原生产物,或是从制造者那里购买制成品,他为此所花费的资本,也要能够补偿足以使农业家和制造者继续营业的资本及其利润。

· 制造者会将其一部分资本用作固定资本,投在生产所用的工具上,以补偿出卖这些工具者的资本及其利润。其余的资本就是流动资本,其中有一小部分用来购买材料,以补偿提供这些材料的农业家和矿商的资本及其利润;一大部分则会在一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分配给雇佣工人。

· 农业家的资本对生产性劳动量的推动作用最大。因为他的工人和牲畜都是生产性劳动者,而且和他一起劳动的还有无偿的大自然。大自然的劳动虽然是无偿的,但它的生产物却和昂贵的工人生产物一样有价值。

· 制造者的资本应该留在国内,因为如果国内有这种资本,那么它必然能在较大程度上推动本国的生产性劳动量、增加本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价值。但是这并不代表境外制造者的资本就对本国没有效用了。

· 如果一国资本不足以同时兼营农业、制造业和零售业,那么我们就可以断定,农业投资越大,越能增加国内的生产性劳动量,并能更多地增加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价值。其次就是制造业,效果最小的是投在出口贸易上的零售业资本。

· 跟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资本相比,投在国内贸易上的等量资本,不但能够维持和鼓励更多的本国生产性劳动量,也更能增加年生产物的价值。但是跟投在运输贸易上的资本相比,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等量资本,却能在这两个方面提供更大的利益。

· 既然增进本国富强是政治经济学的大目标,那么最值得奖励的是国内贸易,然后是消费品的国外贸易,最后才是运输贸易。但是如果这三种贸易是不受拘束地顺应事物发展的趋势自然发展起来的,那么无论是哪一种贸易,都是有利而且必需的。

· 一国的累积资本,如果没有全部用于供给本国消费和维持本国的生产性劳动,那么剩余的资本,自然会通过运输贸易的渠道流入外国,供他国消费、维持他国的生产性劳动。

· 决定资本用途的唯一动机是私人利润。商人们在投资时,从未想过什么用途能最大限度地推动生产性劳动量,什么用途又能最多地增加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价值。

三、论不同国家资本发展的不同

1.财富的自然积蓄

· 都市与农村之间进行的通商,是文明社会的重要商业。进行这种商业交换的媒介,既有原生产物与制造品,也有货币。农村供给都市的,是生活资料及制造材料;而都市供给农村的,则是一部分制造品。

· 从事物的本性上比较,生活资料必然会比便利品和奢侈品优先生产。所以生活资料生产业必然比便利品和奢侈品产业具有优先权。对农村的耕作和改良,必然比增加奢侈品和便利品优先进行。

· 在利润大致相等的情况下,人们宁愿从制造业和国外贸易业这两种投资途径中选择前者,就像人们在农业和制造业中宁愿选择农业一样。地主或农业家的资本比制造商的资本更加安全。制造商的资本也因为随时都能监察到而比国外贸易的资本更加安全。

2.欧洲农业在罗马帝国崩溃后曾受到抑制

· 在罗马,只要是父母养的儿女,无论大小,都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不过当土地不再只是谋生手段,还是权力强弱的象征时,比较适当的分配方法就是不分割,使其专属于一个人。长男继承法,就是顺应当时这种需要慢慢盛行起来的,君主之位也通常由长男一人继承。

· 长男继承法实施的自然结果是限子嗣继承法。限子嗣继承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由长男继承法导引出来的直系继承,并防止一部分遗产在赠与或割让时因子孙不肖或是遭遇不幸而落在别人名下。

· 少数豪族兼并了大面积的荒地,并使它们没有再次分散的可能。而大地主往往并不是大改良家,他们的精力,几乎全都用来保护自己已有的领土不至于在混乱时节受到侵害,并向邻邦扩张自己的管辖权和支配权,所以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去开垦和改良土地。

· 在对分佃农制度之下,种子、牲畜、农具等耕作所需的全部资本都是地主的,农民一旦离去或是被逐,就得把这些资本都归还给地主。至于土地出产物,则是在扣除足够保持原有资本所需的一部分之后,由地主和农民平分。

· 即便是实施了对分佃农耕作制度,土地改良仍然不能大范围地进行,地主照样可以不费分文地享受一半的土地生产物。让对分佃农用这有限的节余去改良土地,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 继对分佃农之后,才慢慢地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他们拥有自己的耕田资本,只是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地租给地主。他们有时会认为,只要在租期未满之前能够收回投资,并获得很大的利润,他们就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土地上投下改良资本。

· 古代农民不但要向地主缴纳地租,还要为地主提供各种劳役。这些劳役既没有明明白白地写在租约上,也不是任何约定俗成的规定,只是单纯地由庄主、诸侯的意愿决定的。农民还要承担横暴程度与劳役不相上下的、不规则的纳税义务。

3.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的发展

· 欧洲各重要都市居民以宪章形式体现的权利,可以充分体现出他们在未取得这些权利之前的生活情况。这些宪章赋予了都市人民以下三种权利:一是可以不经领主同意自由嫁女;二是某人死后,他的财物可以由儿孙而不是领主继承;三是可以通过遗嘱来处理自己的遗产。在未颁布这些规定以前,都市居民几乎和农村耕作者一样处于贱奴的地位。

· 都市居民取得自由与独立的时间也比乡村耕作者早得多。市民设立了一种自治机关,并有推举市长的权利,可以设立市议会、市政府,颁布市级法规,以及建筑自卫的城堡、帮助居民习战事任守备,还有权要求所有居民在遇有敌攻或意外事情时不分昼夜地担负防卫责任。

· 当时欧洲各国也许没有一个君主能够保护国内的弱小人民免受大领主的压迫。市民们对领主充满了嫉恨和畏惧,国王也对领主充满了嫉恨和畏惧。国王虽然鄙视市民们,却没理由嫉恨和畏惧他们。因此国王和市民出于相互利益的考虑,就结成了抗击领主的同盟。

· 由于国王与市民拥有共同的敌人,所以国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会尽力将市民的地位稳固得不依靠他们共同的敌人。因此,国王才给了市民推举市长的权利,并允许他们制定市级法规、建筑自卫城堡、进行军事训练等。

· 由于国外贸易的带动,精制造业逐渐在一些尚未建立精制造业的国家普及。一旦对于精制造品的嗜好在国内普及,人们对精制造品的需求就会极大地增加。这时商人为了减免运输费用,一定会有在本国建立这种制造业的想法。自从罗马帝国崩溃后,西欧各地就这样建立了制造业。

4.城市工商业会促进农村的发展

· 工商业城市的增加与发展,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促进农村的开发与发展。第一,为农村生产物提供市场。第二,都市居民经常购买那些未被开垦的土地。第三,自从工商业发达之后,农村居民就减少了与邻居的战争,也逐渐脱离了对政府的依附。在发达工商业的影响下,政局逐渐好转,农村居民逐渐过上了有序、安全、自由的生活。

· 大领主有驾驭其佃农和家奴的权威,这种权威构成了古代一切贵族权力的基础。贵族们平时裁决居民的生活矛盾,战时则担任居民的统帅,以抗击不法者。所以他们是境内居民的唯一的治安维持人、法律执行者,这一权力,即使是国王也享受不到。

· 推行封建法律的目的,绝对不是增强封建领主的权力,而是削弱封建领主的权力。不过由于它本身的财产制度和风俗习惯是造成社会纷乱的原因,所以它根本不可能为乡村居民带来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政府统治。

· 封建法律用尽一切强制手段都不能削弱的大领主权力,却被国外商业和制造业逐步地分解了。自从国外商业和制造业出现后,大领主所得的土地剩余生产物,就有了与其他物品进行交换的市场。由于制造业为他提供了直接消费这些剩余生产物的方法,所以他就独享了这些剩余生产物。

· 个人消费的增加,加强了大领主对现在所得地租能够超过现有土地产出力的期望。但是要实现这一期望,就要对土地进行进一步的改良。这么一来,佃农就要加大改良费用的投入力度。不过,是佃农没法在土地租期届满之前收回增加的这部分资本及其利润,他就绝对不会同意地主加租,要不就是要求延长土地租期。

· 大领主与佃农和门客相互独立了,那么大领主执行或干涉法律的权力也就跟着消失了,自然无法再扰乱社会治安。

· 是城市工商业促进了欧洲大部分农村的开发与发展,而不是农村的开发与发展导致了城市工商业的出现。不过由于这种发展违背了自然趋势,所以其发展速度也是缓慢的,而且充满了不确定性。

四、论政治经济学体系

· 政治经济学被认为是政治家或立法者的学问,它提出了以下两个目标。一是直接为人民提供维持生计的充足收入;或是给人民创造条件,让人民自给自足。二是给国家提供能够使公务顺利进行的充足收入。

1.重商主义的内在机制

· 由于货币具有双重作用,所以人们就普遍认为财富是由货币构成的。货币不但是价值尺度,还是进行交易活动的媒介。通俗地说,财富与货币几乎是同义词。

· 洛克认为,货币的坚固性和可靠性,比其他流动资产都强;也正因为如此,一国增加其政治、经济的大目标,就应该是增加货币的数量。

· 欧洲国家曾颁布法律以禁止金银的输出。如果这种禁令出现在商业国,就会给许多商人带来不便。因为金银是他们从外国购买货物最方便的媒介。

· 当一国处于贸易逆差的困境时,该国的货币价值也必定会远远低于贸易顺差国。

· 人们对商品的需要总量,会根据该商品生产并上市所需的地租、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进行自我调节。这种根据有效需求来进行的自我调节,最容易对金银起作用,而且所起的作用也是最准确的。因为金银不但价值大,而且体积小,最容易运输。

· 当一国输入的金银量超过其有效需求时,金银自然就会输出,政府再怎么保持警惕也无法阻止。一个缺乏金银的国家,也可以方便地补足其缺乏的金银量,只要它拥有足以购买金银的资财。无论从哪一点来分析,一国都没必要为如何保持或增加国内的货币量而操心。

· 虽然用货物交换货币的交易,并不会总比用货币交换货物容易,但前者从长远来看,却比后者更有必要。货物除了可以购买货币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用途;但是货币只有购买货物这一种用途。

· 决定一国有多少铸币的因素,是国内借铸币流通的商品的价值。当商品价值增加时,商品流通所需的货币量也会相应增加,这时一部分商品就会被运到外国去,以换取当地的金银铸币。

· 一国积累或贮藏的金银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用于流通的货币;二是供私人使用的金银器;三是由多年节俭而积累起来的国库货币。

· 休谟曾经不止一次地提到过,以往的英国国王,往往都不能不断地进行长期的对外战争。因为英国当时根本没有真正的制造业,能够为驻外军队提供给养的。

· 一国金银的输入增加,并不是其从国外贸易中得到的主要利益,更不是唯一利益。只要一个地方有国外贸易活动,它就可以从中得到两种利益。一是当地剩余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有了市场,二是当地所需的其他外国物品得到了供应。

· 国家限制输入的情况有两种。一、凡是本国也能生产的外国货物,一律限制其输入。二、如果在与某国进行对外贸易时,出现了不利于本国的贸易逆差,那么无论从该国再输入任何货物,都要加以限制。

· 政府在执行这些限制时,所采用的方法也不同,主要有征收高额关税和绝对禁止这两种方法。国家奖励输出的方法较多,有退税、发放奖励金、同主权国家签订通商条约以及在远地建立殖民地。

2.限制进口本国也能生产的外国货物

· 对于一些本国也能生产的外国货物,政府采取了提高关税或绝对禁止的措施来限制其输入。这么一来,国内市场就多少可以由本国生产这些货物的产业独占。

· 这种限制输入的政策有利于享有独占权的各种产业,因为会有较大一部分的劳动和资财会从其他用途上转移到这类产业上来。至于这种政策对全部产业的影响,却不那么明显。

· 社会的全部产业,绝对是和社会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保持一致的。无论采用何种商业条例,都不能使社会的产业量超过社会总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商业条例的作用,只是使一部分产业从这一方向转到另一方向,它无法确定这种转变是不是更有利于社会。

· 每一个拥有资本的人,都在不断地为资本寻找最有利的用途。他的初衷是获得自身利益,而不是为社会创造利益。但是随着他对获得自身利益的深入研究,他必然会在主观和客观上都选择对社会最有利的用途。

· 一国个人资本的流通中心,往往都是本国,即使这些资本有时也会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远离其流通中心。

· 社会劳动在这种限制的作用下,虽然可以更快速地流入较有利的用途,却不会增加劳动和收入的总额。决定社会劳动增加的因素,只有社会资本的增加;而社会资本的增加量,又是由逐渐节省的社会收入的量决定的。但是,限制输入会直接导致社会收入的减少,所以社会资本必定不可能迅速地增加。

· 没有限制输入并不会造成社会资源的贫乏。无论社会处于任何一个发展阶段,其全部的资本和劳动也仍然可能流向当时最有利的用途,只是各个发展阶段所使用的对象不同罢了,其收入可能是资本所能提供的最大收入;并且资本与收入的增长速度,也是当时可能有的最大速度。

· 如果一国限制输入,从而使得国内市场由国内工商业者独占,那么从中取得最大好处的就是商人和制造业者。但是这种利益跟商人和制造业者从同类限制中所得的利益相比却很小。

· 为了奖励国内产业而加在外国产业上的负担,一般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产生有利用途。第一种情况,这种外国产业是国防所必需的特定产业。第二种有利用途产生在对国内生产物征税的时候。对外国的同一产物征收同额税款也是合理的。

· 对于特种赋税能在多大程度上抬高特定商品的价格,人们总是可以作出准确的判断;但是当劳动价格按照一般水平上涨时,各种劳动生产物的价格会受到多大影响,人们却无法准确判断。因此即使国内商品的价格上涨了,人们也不能准确地按比例对同种外国商品征收相当的赋税。

· 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必然会抬高粮食的价格。当生活必需品因课税而缺乏时,政府也不宜指导人民如何使用其资本和劳动。

· 当邻国禁止输入本国的某种制造品时,通常情况下,我们都会禁止输入他们的同种制造品和其他几种制造品。那些因邻国禁令而蒙受损失的本国工人,却不能从本国的报复政策中得到丝毫利益。所以从对全国都实际征税的法律中受益的,并不是受邻国禁令之害的那一阶级。

· 突然废止禁令带来的这种混乱,或许并没有那么严重。第一,有些制造品,即使没有奖励金的鼓励,也可以向欧洲其他各国输出,它们受外国商品自由输入的影响非常小。第二,虽然快速恢复贸易自由,会使许多人突然失掉他们以往赖以生存的职业,却不会使他们失业或生计无着。

3.限制进口那些使本国陷入贸易逆差的外国货物

· 重商主义提倡了两种增加金银量的方法,第二种方法,就是对那些使本国处于贸易逆差的国家的所有货物,几乎都加以异常的输入限制。

· 在这一章中要考察的是起因于偏见和敌意的独占原则,它比上一章所考察的起因于私人利害的独占原则更加不合理,即使是从重商主义的角度来考虑也一样。

· 即使英、法两国自由通商的结果对法国有利,我们也不能因此就断定英国的利益会因此而遭受损失,更不能说由此引起的英国贸易总差额会给英国带来损失。

· 从法国输入英国的货物,可能有大部分会再从英国输出,到其他国家去进行更有利的交易,并可能带回与法国全部输入品的原始费用价值相等的第三国货物。

· 对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差额到底有利于哪个国家,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判断这一问题的根据,往往是受个别商人的私利所左右的国民的偏见和敌意,使用的标准是关税账簿和汇兑情况。

· 贸易差额学说才是最不合理的。这种学说认为,如果两地的贸易额平衡,那么两地就都既没有得也没有失;如果贸易额稍微有一点儿偏倚,那么两方就会一得一失,得失大小取决于偏倚程度。

· 斯密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虽然政府是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才设立奖励金和独占权的,但是由它们所促成的贸易,却在理论和事实上都不利于本国。而两地间不受限制地进行的自然贸易,却不同程度地给两地带来了利益。

· 在斯密看来,真正的得利,并不是金银量的增加,而是一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的增加,即一国居民的年收入的增加。

· 各国之间交换的商品,都各自包括了国产商品和外国商品。当一国的外贸商品大部分都是国产商品时,其所得的利益,比交换品大部分都是外国货物的国家所得的利益大。

· 邻国的富有,从战争或政治角度上的确有可能给本国造成危险;但是,从贸易角度上讲,则有利于本国。因为在战争时期,邻国可以用其财富来维持比本国强大的海陆军;而在和平时期,邻国的财富则会带动其与本国进行更大价值的商品交换,从而为本国的生产物提供一个更大的市场。

· 英、法两国的这么有利的环境,却没有使两国之间进行开放的自由贸易,反而阻碍了这种自由贸易的产生。因为他们都把邻国看成了敌国,一国的富强就会使另一国恐慌。富裕这一原本可以增进国民友谊的有利因素,现在却助长了民族仇恨。

4.退税

· 所谓退税,是指因货物出口而退还给商人的全部或一部分本国产业税或国内税。与无税时的出口量相比,货物的出口量并不会因为出口退税而增大。

· 退税,在各种奖励中,可以说是最合理的了。退税的合理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不会造成大量资本违反自然趋向转入某一特定贸易;其次,它不会打破社会上各种贸易本来的平衡;再次,它不会影响社会劳动的自然分工,而是会保持(在大部分情况下)这种有利的分配。

· 有的货物与英国制造业者的货物是相互竞争的,因此国家禁止这类货物进口。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它们通过缴纳一定的税也可以进口,并且可以再出口。

· 退税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奖励出口贸易,这种奖励是合理的。因为退税制度只是为了防止进口税排斥某种贸易,它并不会使流入出口贸易的资本大于在无进口税时流入该贸易的资本;并且对于那些既不能投入本国农业和制造业,又不能投入国内贸易和国外消费品贸易的资本,出口贸易解决了它的出路。

5.奖励金

· 在英国,经常有人针对某些商品申请出口奖励金,而政府有时也会同意发放这种奖励金。有人认为,这种奖励金,对于本国商人和制造业者来说,可以使他们在国外市场上以低廉的价格与竞争者竞争销售商品;对于国家来说,可以使出口量增大,从而使贸易差额更加有利于国家。这个被重商主义所提倡的、以贸易差额强国富民的办法,被认为是最好的办法。

· 如果某些商业部门销售货物所得的利益,不能补偿成本或不能提高利润,那么发放奖励金支持这些商业部门的继续经营,实际上就是在鼓励一种收益小于成本的经营方式,即每一次经营都只会亏本而不会赢利。如果所有的商业部门都这样的话,国家的资本很快就会被消耗殆尽。

· 可以发给奖励金的商业部门,应当是那些长期经营两国之间的贸易并且经常亏损的部门。但实际上,就算没有奖励金来补偿损失,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这些部门也会改变自身的资本用途,转入其他可以获利的行业。奖励金制度,和重商主义提出的其他措施一样,只不过是使本国产业的发展违背了正常规律,并且使其发展状态更加不利而已。

· 任何商品的出口奖励金制度,都必然会遭到人们的反对。原因在于:第一,重商主义的所有政策,都违反了正常的规律,导致国内的部分产业转入了利润较少的行业,因而一般都会遭到反对;第二,出口奖励金制度,不仅使部分产业转入利润较少的行业,甚至还会使这些产业转入无利可图的行业,所以特别遭人反对。

· 生产奖励金有时会导致过剩,而出口奖励金却使过剩部分运送至国外,从而使国内的剩余货物能够以高价出售。

· 社会对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和制造业者所发放的奖金,也不能被称为奖励金。因为这种奖金的性质与上述所讲的奖励金完全不一样:一、它不会使一国资本违反正常规律,大量地流入某一个特定行业,它只是奖励了人们的技能,从而增进了各行业工人的上进心;二、这种奖金不会破坏各行业的平衡,它反而完善了各行业的发展。

· 英国法律保证了所有人都能享有自己劳动的果实。每个人可以自由且安全地为改善自己的处境作出努力,这就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力量,就算没有其他的帮助,单是这种力量就可以克服许多的障碍,从而使社会繁荣富裕。

6.通商条约

· 甲国与乙国签订条约,禁止或以征收重税的方式限制其他外国的某种商品的进口,只允许乙国这种商品的进口,并且对其免税。虽然说对于乙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这种条约有利,但对于甲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来说,这种条约则是不利的。因为授予外国某种商品在本国的垄断权,就意味着本国人民往往需要花费比自由竞争场合更昂贵的价格来购买所需的外国商品。

· 某一国给予另一国某种商品在本国的垄断权,其实是希望在两国之间的全部贸易中,本国每年所出售的比每年所购进的要多,使得每年金银的差额对自己有利。

· 国家每年进口大量金银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制造器皿或铸币,还不如说是为了进行国外贸易。与用其他货物作媒介相比,金银作媒介对于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为有利。与其他商品相比,金银在商业中更具有普遍性,因而更容易被人用来交换商品。

· 当一种商品的税适中时,那么这种商品的运输商其实可以被认为不是真正的纳税人,因为其在商品价格中又收回了缴纳的赋税。而商品最后的购买者即消费者,才是这种赋税的负担者。

· 对于货币来说,不存在最后的购买者或消费者,因为对于货币,所有人都是商人。所以铸币税是否适中,都不会增加或者减少银行或其他拿着金银条块去造币厂铸造的私人的费用。

· 奖励铸造的法律起源于重商主义的偏见。货币生产奖励金,被认为是重商主义的富国政策之一。重商主义认为,货币构成了所有国家的财富,奖励货币生产最符合重商主义的精神。

7.殖民地

· 欧洲人在美洲及西印度建立殖民地并不是因为必要,虽然他们在那里获得了很大的利益,但利益也并不是那么显著。

· 与土著人几百年甚至几千年来形成的知识相比,殖民者们所带来的关于农业和技术的知识,显然要强得多。殖民者还带来了统治的习惯、正常政府、法制和正常司法制度的观念。他们想要将这些观念在新殖民地树立起来。不过在法律和政府建立之后,法律和政府的进步速度与自然和技术的进步速度相比,则要慢得多。

· 与古希腊殖民地相比,欧洲人在美洲及西印度所建立的殖民地很多,甚至超过古希腊殖民地。而在与母国的关系这一点上,它们又与古罗马殖民地有点相似。不过由于殖民地远离欧洲,因此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种依附关系。无论是在财富、人口还是土地改良上,欧洲的所有殖民地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 所有新殖民地的繁荣都有两大原因:一是有大量优良的土地,二是殖民地人民可以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自由处理事务。

· 英国殖民地的政治制度比西班牙、葡萄牙和法国殖民地的政治制度更能促进土地的改良与耕作。首先,英国殖民地虽然没有完全禁止对未开垦土地的垄断,但它与其他殖民地相比,对垄断的限制还是比较多的。其次,在没有长子继承法的宾夕法尼亚,土地像动产一样,是平均分配给家中的所有儿女的。再次,那些英国移民的劳动,生产出了数量多、价值大的生产物,又由于适当的赋税,他们可以拥有大部分的生产物,从而维持更多的劳动。最后,英国殖民地比欧洲其他任何国家的殖民地拥有更广阔的市场和优势地位。

· 就其他方面来说(除了对外贸易),英属殖民地人民拥有完全的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处理事务。他们的自由和国内同胞的自由是平等的,同样也由人民代表议会来保证这种自由。人民代表议会,享有征税权以维持殖民地政府。

· 最初计划建立这些殖民地的目的,差不多是幻想和不正义。后来冒险家建立殖民地的目的,除了幻想之外还有一些比较合理和可称赞的,但这也不能为欧洲的殖民政策增添什么光彩。

· 欧洲政策促进美洲殖民地最初的建立和如今的繁荣只有一个方面的帮助,那就是它培养、造就了能够完成这项伟大事业、建立伟大帝国的人才。

· 欧洲的大国从美洲的发现和殖民中取得的利益有:他们可以享受的生活用品增加了;他们的产业发展了。

· 各帝国从所属殖民地获得的普通利益,表现在各殖民地为保卫帝国提供兵力、为帝国提供一般收入。很多人认为,欧洲在殖民地获得的特殊利益的源泉就是垄断贸易。

· 当某国由于垄断而违反一般趋势,提高普通利润率时,它在没有垄断权的其他贸易中,必将遭受绝对不利和相对不利。遭受绝对不利的原因是,这些贸易部门的商人,必须要以比原来更高的价格出售外国进口商品和本国出口商品,否则就不能获得较大的利润。他们的国家也不得不贵买贵卖、少买少卖,因此国家的享乐用品和产业发展都将比以前更少。

· 遭受相对不利的原因是,这些贸易部门,与那些未遭受绝对不利的国家的同类贸易部门相比,处在一个更不利或者说比以前不利的地位。因此其他国家的贸易部门能比它销售和生产得更多,从而增强了它们的优势。

· 在自由状态下,欧洲和地中海沿岸各国市场剩余的那一部分产物,因为殖民地贸易而获得了一个偏远但广阔的市场;所有的国家都因为殖民地贸易而进入竞争状态,从而使新市场或新行业上的利润率不会高于一般水平。新市场不用吸收旧市场的任何产物,就能自己创造出一个新的产物;新的产物会形成一个新资本来经营新行业,新行业也可以不用吸收旧行业的任何资本。

· 殖民地的垄断贸易,排斥其他国家的竞争,提高了新市场和新行业的利润率,因而必然会吸收旧市场的产物和旧行业的资本。

· 殖民地贸易对英国的有利影响以及其他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垄断的不利影响。而这些其他原因大概包括:一定自由的贸易;出口自由;重要的是本国产物在国内运输是自由的;最为重要的是司法制度公平。

8.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 奖励出口和限制进口是重商主义提出的富国的两大手段,但对于某些特定的商品,国家所执行的政策却是奖励进口和限制出口。不过最后的目的都是通过有利的贸易差额使国家富强。

· 一国的政策,应当公平对待国内各阶级人民,不能为了满足一个阶级的利益而损害另一个阶级的利益。对各阶级人民来说,大家都有纳税义务来维持君主或国家。

· 生产的唯一目的无疑是消费。生产者只有关注消费者的利益,最后才能获得自己的利益。然而在重商主义流行的社会里,生产者总是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消费者的利益。并且人们将生产者的利益作为工商业的最终目的,而不是把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工商业的最终目的。

· 为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国内消费者利益的实例,就是限制所有和本国制造品相竞争的外国商品的进口。生产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只好让消费者来负担这种垄断所造成的商品高价。

· 还有一个事例,就是英国与葡萄牙签订的那个著名的通商条约。它通过高关税限制英国消费者向邻国购买我们不能生产的商品,而要求消费者必须向一个远国购买这种商品,哪怕远国的这种商品质量较差。

9.重农主义

· 重农主义,是指在政治经济学中将土地生产物看成各国收入和财富的唯一来源的思想学说。斯密认为有必要对重商主义学说进行详细说明,但对于政治经济学中的重农主义,则不需要进行太长的说明。因为还没有一个国家实际采用重农主义的思想。

· 某些阶级在任何方面对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都作出了贡献。重农主义学说便将这些阶级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土地所有者阶级;第二种是耕作者、农民和农村雇佣劳动者阶级,也叫作“生产阶级”;第三种是工匠、制造者和商人阶级,他们并不被认为是生产阶级。

· 在重农主义学说中,地主用来改良土地的土地费用,也被称为生产性费用。全部的费用及其利润,将会变成更多的地租返回地主手中。而在地租交给地主之前,教会不得征收什一税,国王也不得进行征税。因为那样就会妨碍土地的改良,最终妨碍教会什一税的增加和国王税收的增加。

· 重农主义学说,只将地主的土地费用、农民的初始费用及年度费用这三种认为是生产性费用。其他所有费用,即使在其他所有阶级人民看来都是最具有生产性的,也不能被认为是生产性的。

· 商业资本和制造业资本一样,也只是生产了它自身价值,而没有生产出新的价值(农业资本提供额外的地租),因此也不具有生产性。

· 非生产阶级对于前两个阶级来说,也是非常有用的。因为只有有了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地主和耕作者才能用花费较少劳动的产物去交换所需要的外国货物和本国制造品。

· 对所有其他国家的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给予最完全的贸易自由,是农业国培育本国的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的最好方法。这样做会有两个有利的结果:一是提高本国国内剩余土地生产物的价值;二是由于剩余生产物价值的不断提高,国家不久就可以拥有一大笔资金,从而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逐渐培养出国家需要的各种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

· 如果农业国用高额关税或禁令的方式限制外国贸易的话,那么一方面降低了土地生产物的真实价值,从而降低了农业利润率;另一方面提高了所有其他资本用途的利润率,从而与有利可图的商业和制造业相比,农业成为利益较少的行业,于是每个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都尽量会把资本和劳动从后一种行业中转到前一种行业。

· 将工匠、制造业工人以及商人当成是完全没有生产性的阶级,这种观点是重农主义学说的最大错误。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每年除生产出他们自己消费的价值外,还是有其他作用的,至少他们的劳动保证了那些雇用和维持他们的资本的持续。

· 将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当作“家仆”的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的劳动,固定在可出售的商品上,并且可以从商品的售价中获得利润。

· 如果说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的劳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增加社会的真实收入,那么这种说法也是不恰当的。就算他们所生产的劳动与他们所消费的价值相等,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他们的劳动不会增加社会的真实收入或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真实价值。

· 如果农民和农村雇佣劳动者不知道节俭的话,他们和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是一样的,也不能增加社会的真实收入。

· 在任何社会,人们都只能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促进土地生产物的增长:一是提高社会所实际雇用的有用劳动的生产力;二是增加社会雇用的有用劳动量。

· 如果真如上述学说所设想的,人们劳动所得的生活资料构成了人们的全部收入,那么在其他所有条件都相同的场合,工商业国的收入比没有工商业的国家要大得多。

· 重农主义学说就是想通过抑制制造业和国外贸易的方式,达到促进农业发展的目的。然而,它所采取的方式是无法实现其目的的,甚至还会阻碍其目的的实现,也就是反而会阻碍农业的发展。与重商主义相比,该学说存在的内在矛盾似乎更大。在重商主义学说下,社会上一部分资本会从利益较大的产业流向利益较小的产业,其结果是促进了它想要促进的产业的发展,也就是实现了自己的目的。

· 如果上述特别的奖励或限制制度全都被废除了,就可以建立起最简单明了的自由主义制度。人们只要不违反正义的法律,就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用自己的劳动和资本与任何其他人自由竞争。

· 在完全自由的制度下,君主则只要履行三个应尽的、非常重要的、人们能够理解的义务。它们分别是:保护国家免遭其他独立国家的侵犯;设立公正严明的司法机构,尽可能地保护社会上每个人,使其免遭任何其他人的侵害;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

五、论国家的收入

1.君主或国家的费用

· 君主的首要任务,在于保护国家的安全,使之不受敌国的侵略。而君主要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借助于军事力量。

· 对于一般技术工人来说,他们一旦离开工作的场所,就会断绝其唯一的收入来源。因为对他们的工作来说,大自然给不了任何帮助,他们必须完全依靠自己的劳动。在一个国家里,如果大部分居民都是技术工人和制造业者,导致大部分人都要去服兵役,那么国家就得负担他们服兵役期间的生活费用。

· 与未开化的野蛮社会相比,文明社会里服兵役的人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要小得多。在文明社会里,军队的开支将由那些没有参军的劳动者负担。对于劳动者来说,他们不仅要负担军队的开支,还要维持自己的开支,并且根据自己的身份相应地负担行政司法机关的开支。因此士兵的数目就不能超过这些劳动者所能维持的限度。

· 国家一般采取以下两种国防战略:不顾国民的利益、资质、职业、意愿,用严厉的法令强迫所有或部分适龄市民参与军事训练;雇用一部分市民参加军事训练,使士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职业。当国家采取第一种策略时,国家的军队就被称为民兵部队;当国家采取第二种策略时,国家的军队就被称为常备军。有纪律的常备军比民兵部队要优越得多。

· 当掌握军队的人的利益和国家宪法的利益不一致时,常备军可能会妨碍自由。但是如果全国的兵力都是由那些享有最多民政权力的人掌握,这些人的最大利益就在于支持民政权力时,常备军就绝不会妨碍自由了。常备军在一些场合可能还有利于自由。因为君主有了常备军的保护,认为自己很安全了,就不需要像近代一些共和国君主那样监视市民的行动。

· 君主的第二大任务,就是设立一个公正严明的司法机关,以保护公民免受他人的欺辱或压迫。

· 富人的周围随时都可能潜伏着未知的敌人,即使他没有得罪他人,也无法避免他人对他财富的侵犯。而要想免受侵害,他就只能依靠强大的司法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人们一旦获取了贵重的财产,就必然要求建立民权政府的原因。

· 门第和财产,既是使一个人的地位高于另一个人的两大因素,也是个人优越性的两大前提,同时也是将人自然地划分为发布命令者和服从命令者这两种人的主要原因。

· 在一段时间内,君主的司法权力不但不需要耗费什么东西,反而是一种收入的来源。因为要求他裁判的人,总是愿意给他报酬,不断地给他赠送礼物。君主权力确立后,由于犯罪者破坏了君主的安宁,因此他除了要赔偿原告的损失外,还需要向君主缴纳罚金。

· 有很多原因导致法令明确规定,君主或其代理人和裁判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得收受礼物。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就是国防费用不断增加,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国家的行政费用,人民不得不缴纳各种赋税来支持国防费用。

· 禁止裁判官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并不是为了减少司法费用,而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法院收取的手续费可以支付全部的司法经费。这样不仅不会使司法行政陷于严重的腐败,还的确节省了国家收入的一小笔开支。如果享有这部分手续费的人是裁判官,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定就很容易。

· 无论司法行政费用是司法部门自行解决还是由其他途径解决,行政部门都不需要肩负管理这项财产、支付薪水的责任。至于这些费用的负担,有的来源于地租,有的来源于一定数额的货币利息。当司法费用由地租负担时,法院就必须担负管理地产的责任;当司法费用由利息负担时,法院就必须负责管理货币的出借问题。

· 正是由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公平正义才不会被政治势力影响。肩负国家重任的人,即使有腐败的观念,有时也会为了国家的重大利益,必须牺牲个人的利益。然而只有公平的司法行政,才能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和安全。

· 建立和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是君主和国家的第三大任务。这些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包括前两节提到的国防和司法行政方面建立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以及性质与其类似的促进商业和人民教育的公共设施和工程。其中教育上的设施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青年教育的设施;二是各年龄人民教育的设施。

· 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港湾等公共工程,对一国的商业发展来说影响很大。公路的维持费的数额,是随着公路上运输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波动的;桥梁的支持力必然要与可能通过的车辆数量和重量相适应;运河的深度和水量,也必然与可能通过的货船数量和吨数相适应;港湾的宽度,也是与可能停泊的船只数量相适应的。

· 在多数情况下,通过对车辆、船舶征收的小额通行税,就可以弥补公路、桥梁、运河的建造费和维持费;通过对装卸货船只征收的小额港口税,也可以弥补港湾的建造费和维持费。

· 如果国家为保护一般贸易而征收一般税收的话,那么为保护特殊贸易,就应当征收特殊税收。对于一般关税的征收,常常由行政部门来管理。保护特殊贸易,似乎也应当由行政部门来负责征收为保护特殊贸易而引起的特殊税收。但在大部分欧洲商业国家,就是由一些商人集团公司来管理这些特殊税收的,

· 大部分的欧洲地区,普通学校和专门大学需要的费用,并不需要社会一般收入来负担,或者说需要得极少。教育经费主要都来自地方收入,例如某项地产的租金,或某项专款的利息。这些专款是交给保管人负责的,它们有的是由君主拨付的,有的是私人捐赠的。

· 在各地教区,国家可以建立教育儿童,并且收费低廉的小学校,这样普通劳动者就能够负担费用,从而人们就能够便利地获得基础教育了。对于这种学校教师的薪酬,国家只应当支付其中的一部分,因为如果国家负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话,教师就容易变得懒惰。

· 国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保证人们接受到基础教育,那就是:一、为那些学习成绩优秀的儿童设立小奖励或小荣誉奖章,鼓励他们好好接受教育;二、规定所有人在加入某种同业组织之前、在自治村落或自治市从事某项工作之前,都必须接受国家的考试或检测。

· 为了促使一项工作做好,支付给该项工作的报酬就应当尽量与该工作的性质相适应。如果报酬太少,那么只有一些能力低的人来从事这项任务,从而这项工作就不能被很好地完成;如果报酬太多,那么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就容易产生懒惰,最后给这项工作的完成带来更大的损害。

· 相对于普通市民的尊严和地位相比,君主的尊严更加高不可攀。国家为了维持这高不可攀的尊严,必然要花费很多的费用。

· 防御社会、维持一国元首尊严的费用,全部都是由社会一般收入来负担。而且正常来说,这费用应当来自全社会的贡献,并且社会上每个人是按照自己的能力来支出相应的费用。社会的一般收入有时还要负担司法行政的费用。

· 对于那些有益于某一地的地方费用或州区费用,例如为特定城市或地区负担的警察费,应当由地方或州区的收入来支付,而不应由全体社会来负担。

· 维持良好道路和交通设施是有利于全体社会的,因此由全社会来负担其费用是合理的。一国的教育和宗教设施是对社会有益的,因而由全体社会来负担其费用是合理的。

2.公共收入的来源

· 除了国防费、维护君主权威的费用外,每年国家的支出还包括宪法未规定由哪种收入来负担的其他必要费用。总的来说,这些费用的来源有两个:属于君主或国家的特别收入和人民的收入。

· 君主或国家的特别收入是由资产和土地构成的。君主从资产中获得收入的方式和其他财产所有者一样,要么是亲自使用这笔财产,要么是将其借贷他人。在前一种情况下,他获得的是利润;在后一种情况下,他获得的是利息。

· 一般来说,国家大部分的收入都是来自货币的利息和资本的利润。如果国家积蓄了一笔财富,它可以将一部分财富借贷给外国或本国的臣民

· 只有确定、持久的收入才能够维持政府的安全和尊严。土地是一种比较确定和持久的资本,因此大国的主要收入都来源于国有土地的地租。

· 在欧洲大多数文明君主国里,所有的土地全都归属一个人,全部土地的地租远不如平时人民缴纳的税那么多的收入。在现在的欧洲,已经没有国家将国有土地地租作为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收取了。

· 一国国民都必须按照各自的能力即收入的比例,缴纳赋税以维持政府。各国民缴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可随意变更。各种赋税缴纳的日期和方法,应当便利纳税人。人民缴纳的税收总额应当尽量等于国家的收入总额。

· 政府通常会采取两种方法来征收土地地租税:一是按照某种标准对各地区确定一定数额的地租税;二是地租税随着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动而变动。

· 如果土地税随着地租的变化而变化,那么和那些固定数额的税相比,土地税的征收费用更多。因为在这种税制下,各地需要设立很多的登记机构,从而会增加费用;当地主自耕其地时,需要重新评定地租,还是会增加征收费用。

· 对土地生产物征税,其实就是对土地地租征税。虽然这种赋税一开始由农民垫付,但最后还是由地主负担的。

· 房租一般可以分为建筑物租和地皮租两个部分。我们一般把建筑房屋所花费资本的利息或利润称为建筑物租。地皮租是指所有房租中超过合理利润的部分。

· 土地地租的产生,是因为使用了土地这种具有生产力的物质,地租其实是由土地来支付的。然而,房租的产生并不是因为使用了某种具有生产力的东西。因此房租的支付者必须以那些和房屋无关的收入支付房租。

· 地皮租和房租相比,更应当成为征税对象。由于地皮租税是由地皮所有者负担,因此并不会提高房租的数额。地皮所有者一般都具有垄断地位。

· 资本所产生的利润有以下两个用途:一是由资本所有者用来支付利息;二是由资本所有者保留支付利息之后的余额,以继续从事经营。就后者来说,国家并不能对其直接征税。因为那是对投资风险的回报,并且这种回报通常情况下都很少。

· 地租税并不会提高地租,因为地租是偿还了农民资本和利润后剩下来的纯收入,而地租税后的价值绝对不会大于税前的价值。货币利息税也不会提高利息率。因为无论是税前税后,和土地量一样,一国的资本总量是没有变化的。

· 和地租相比,货币利息却并不是适合直接征税的对象,原因如下:首先,个人所有土地的数量和价值是公开且确定的。但是一个人拥有的资本却通常是秘密的且他人无法确定的;并且资本额随时会发生变化。其次,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其无法移动,然而资本是可流动的。

· 资本有时用于特殊商业部门,有时用于农业。有的国家对资本利润征收特别税。但是对特殊商业部门的资本征税,最后并不由商人负担,而是由消费者来负担。

· 对特定营业的资本利润进行征税,并不会影响货币利息。因为一个人通过提供贷款收取利息时,对于那些将借贷资本用在征税项目上的人,他收取的利息要多;而对那些将借贷资本用在无税项目上的人,他收取的利息要少。

· 劳动的需要和食物的平均价格,决定着低级劳动者的劳动工资。在纳税后劳动需要和食物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工资税以及超过工资税的一部分款项,实际上都是由雇佣劳动者的人负担的。不过工资税所提高的数额最后是由消费者来负担的。

· 政府官员的工资不同于普通职业者的工资,它不受自由竞争的影响,因此其并不和职业的性质成一定的比例。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官员的工资征收高于他种税收的数额,都是令人们满意的。

· 虽然征收人头税提供的收入有限,但是严格执行的话,也可以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收入。正是因为这样,国家便牺牲掉底层人民的安定、舒适和安全,对其征收人头税。

· 无论人头税采取哪种征收方法,都不可能真正按照人民收入的比例征收。于是政府就发明了消费品税。当国家不知道怎样直接按比例对人民的收入进行征税时,它就会采取间接对他们的支出征税的办法。

· 在很多情况下,对很多外国物品进口征收重税,其实反而在鼓励走私,而在任何情况下,对外国商品进口征收重税,都只是在减少关税收入,使其少于税轻时的数额。

· 在所有国家,底层阶级的人民或中层阶级以下的人民的全部消费,无论在数量还是在价值上,都比中层阶级和中层阶级以上的人民的全部消费还要多。首先,各国的全部资本,基本上都用在生产性劳动的工资发给下层阶级的人民了。其次,土地地租和资本利润所产生的大部分收入,都是用来维持仆婢和其他非生产性劳动的工资和费用的。再次,一部分资本利润属于底层阶级人民自己资本投资所得的利润。最后,就连一部分土地地租也属于这一阶级,因为普通劳动者有时也能保有一两亩土地。

· 当所有适当纳税对象都已纳税之后,如果国家有急需(如战争发生),仍然可以继续征收新税,这时就会对那些不适当的对象征税。

3.公债

· 商业社会的状态带来了国家借款的必要,那么它同样也会带来借款的便利。因为它使人们具有了贷款的能力和贷款的意愿。在商人和工厂主较多的国家,有一种人的手中不但有自己的资本,还有那些借贷货币给他或委托他经营的人的资本,这些资本在他手中周转的次数很多。

· 在没有正规司法行政制度的国家,人们总是会对自己的财产没有安全感,对人们是否遵守合同没有信心;在没有健全的法律的国家,人们的债权无法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在这些国家里,商业和制造业必然不会得到长远的发展。

· 在英国,它的无担保公债是凭借信用借的。无担保公债共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利息的债务,就相当于私人间的记账债务;另一种是有利息的债务,相当于个人用期票和汇票借的债务。

· 当政府需要以特定收入担保借款时,在不同的时期,政府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被称为预支法,指的是短期抵押的情况下(一年或几年),抵押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能够清偿所借货币的本息;另一种被称为永久付息法,指的是长期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的收入只够支付利息或长期年金,并不能偿还本金。

· 当政府采用预支方式借款时,它只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就可以在几年内清偿债务。一是使基金在限定期间内负担的债务不超过其所能负担的数额,二是在第一次预支未清偿之前不进行第二次预支。

· 借款有预支和永久付息这两种方法。在这两者之间还有两种方法:一是有期年金借款;二是终生年金借款。

· 对于如何授予终生年金,政府曾经采用了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对个别人终生授予年金的方法;一是对一群人终生授予年金的方法。

· 有作者说,欧洲各债务国尤其是英国,其公债可以说是一种大资本。这个资本可以进一步扩展商业和制造业、改良和开垦土地。但是对债权人来说,借给政府的资本是有所偿的,而对国家来说,国家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从以前的两种变成一种了。

· 当公债增大到一定程度时,国家就不可能公道地完全偿还了。即使国家收入上的负担完全解除了,那也是因为倒账解除的,也就是假偿还,即通过提高货币的名义价值的手段来偿还债务。

参考文献

亚当·斯密,《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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