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辛集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网络、走访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环保部门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以及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控告方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辖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的奖励。
第四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设施,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设置排污口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七)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依法执行“三同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九)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的;
(十)禁煤区内燃烧燃煤的;
(十一)焚烧秸秆、垃圾的;
(十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经核查不属实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五)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环境违法信息,指使他人举报的;
(六)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的。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3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功等级和环保部门当次处罚金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当次处罚金额的3-4%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当次处罚金额的2-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当次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
(二)对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由环保部门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法律规定,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金额的3-4%、2-3%、1-2%给予奖励。
(三)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经费,从市财政安排给环保部门的办案经费中解决,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九条 申请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程序:
(一)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查办的案件已结案,行政处罚措施已依法实施,罚没款已全部上缴国库。
(二)举报奖实行半年一报制度,即环保部门根据当期举报办案结案情况,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提出奖励申请及奖励意见。
(三)奖励名单及金额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从当年安排的办案经费中核拨。奖励资金由环保部门代发。
(四)由环保部门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举报人必须凭身份证领取举报奖金,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真实的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 举报有功人员须在接到环保部门奖励通知后的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的,按受理时间奖励最先举报者。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承办案件的环保部门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向多级环保部门举报时,奖励资金由承办案件的环保部门认定和发放。
第十二条 实施举报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要指定专门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奖励资金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第十六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辛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网络、走访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环保部门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以及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控告方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辖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的奖励。
第四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设施,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设置排污口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七)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依法执行“三同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九)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的;
(十)禁煤区内燃烧燃煤的;
(十一)焚烧秸秆、垃圾的;
(十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经核查不属实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五)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环境违法信息,指使他人举报的;
(六)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的。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3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功等级和环保部门当次处罚金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当次处罚金额的3-4%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当次处罚金额的2-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当次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
(二)对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由环保部门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法律规定,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金额的3-4%、2-3%、1-2%给予奖励。
(三)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经费,从市财政安排给环保部门的办案经费中解决,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九条 申请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程序:
(一)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查办的案件已结案,行政处罚措施已依法实施,罚没款已全部上缴国库。
(二)举报奖实行半年一报制度,即环保部门根据当期举报办案结案情况,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提出奖励申请及奖励意见。
(三)奖励名单及金额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从当年安排的办案经费中核拨。奖励资金由环保部门代发。
(四)由环保部门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举报人必须凭身份证领取举报奖金,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真实的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 举报有功人员须在接到环保部门奖励通知后的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的,按受理时间奖励最先举报者。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承办案件的环保部门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向多级环保部门举报时,奖励资金由承办案件的环保部门认定和发放。
第十二条 实施举报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要指定专门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奖励资金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第十六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辛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