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九岁女孩被限制高消费,有法律依据吗?

据媒体报道:八年前,河南一女孩刚出生不久,其父亲就杀害了母亲和外婆。行为人作案后,把房子以68万元价格出卖,并签订了合同,前期收了55万元购房款。行为人最终依法承担了刑事责任,进行遗产分割时,全部房产由行为人的女儿继承。因房屋买卖合同存在瑕疵,被依法解除,这样其父亲就欠下了55万债务。据报道称,法院判决由其女儿清偿行为人欠下的债务,并向其女儿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其未按时清偿,河南某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向九岁的女孩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各种观点不一。我们先不考证这个报道内容是否真实,具体案情真相如何?我们仅针对这种情形进行一下分析,看看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看一下父债子偿,是否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可以不承担清偿责任的。显然,父债子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如果继承人自愿清偿,法律也不禁止,也就说债权人得到清偿后,不属于不当得利。这条法律明确了被继承人的债务是用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清偿的,而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具体到本案,就看女孩是否继承了父亲的遗产,父亲的遗产实际价值究竟是多少?如果所继承的父亲遗产中价值超过55万元,依法是需要全部清偿的。

我们再看一下,九岁被限制高消费,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这条规定,法律对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并没有具体年龄要求,法律规定的是被执行人。显然,限制未成年被执行人高消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有人对女孩下达限制高消费令表示不理解,一个孩子有什么可以高消费的?其实,这没有什么难理解的,如果小孩进行高消费,限制令也不会对其产生实质影响,不产生实质影响则不用过多的讨论了。如果小孩进行高消费,当然是需要进行限制的,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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