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是指与证明对象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与证明对象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在工程造价中直接证据有合同协议、竣工图纸,手续齐全的签证、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各种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各种检验记录、验收记录等。
间接证据一般有施工日志、监理日志、跟踪审计日志等单方记录,有多方签字的施工记录如桩基施工记录、水准点取定单和资料移交记录等。
工程造价审计中一般只采纳直接证据,各种间接证据会通过会商或联系单的形式采用,不会被单方采用,需要甲乙双方共同认可推定的事实。
但在仲裁庭或法庭上各种间接证据会被做合理推定,不需要双方都认可。以最常见的签证为例,施工方常常因为各种原因遇到"签证难"的问题,无法对签证提供直接证据。但法律制定了详细的推定规则。
比如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里的“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指的正是用间接证据证明事实已经发生,但未获得相应签证的事实。比如已经被隐蔽的需办理签证的工程,
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这里的"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指的正是用间接证据证明签证已经发生,仅未获得相应批准的事实。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9.2条
当事人因工程签证存在瑕疵而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 签证发包人只签字证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签证已经完成,鉴定人可作出鉴定意见并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 签证既无数量,又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对该事项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从鉴定规范也可以看出间接证据的作用,可以用于推定。
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严格遵循证明规则:各个间接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各个间接证据之间一致贯通,不存在矛盾冲突。间接证据必须具备一定的数量,一般不少于三个,并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待证事实。
我们既要重视直接证据,也要重视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更能给你一个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