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婚效力绝对无效,不因情形变化补正
- 明确立场:无论重婚发生时原婚姻是否已解除或配偶是否死亡,重婚均无效,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允许善意方主张婚姻有效的例外条款。此举强化了对一夫一妻制度的保护,杜绝以“善意”为由合法化重婚行为,但允许善意方通过损害赔偿维权。
二、严格限制“假离婚”效力及财产分割
- 离婚登记不可逆:登记离婚后,一方以“虚假意思表示”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正式稿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虚假离婚协议财产条款无效”的规定,转而依据民法典婚家编解释(一)处理财产争议,即仅允许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审慎适用
- 平衡利益:债权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时,法院需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而非一概支持撤销。这既保护债权人权益,又避免过度干预家庭内部事务。
四、同居析产规则简化,区分婚姻与非婚关系
- 财产分割原则:同居期间财产以约定优先,无约定时按个人所得归属,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子女及贡献大小。正式稿删除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强调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体现财产权益的独立性。
五、夫妻间房产给予行为的性质调整
- 保护信赖利益:婚前或婚内约定将一方房产转移登记至对方或双方名下但未完成过户的,法院需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归属,并明确“给予”行为不同于普通赠与,不得随意撤销。已完成过户的,则需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过错等因素决定补偿。
六、直播打赏纳入“挥霍”范畴
- 共同财产保护:夫妻一方未经同意大额打赏主播,若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且损害共同财产利益,可认定为“挥霍”,另一方有权在婚内分割财产或离婚时主张少分或不分。正式稿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未成年人打赏的处理条款,聚焦夫妻共同财产保护。
七、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 快速救济措施:法院可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抢夺方立即交还子女,并在离婚抚养权判决中优先考虑未实施抢夺的一方。此举旨在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伤害,维护其最佳利益。
八、父母出资购房归属的细化规则
- 区分出资类型: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无明确约定时,房产可判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需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等因素补偿另一方;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按出资比例并考虑婚姻贡献分割,避免“一刀切”。
九、违反忠实义务的赠与无效
- 强化公序良俗:夫妻一方为重婚、同居等目的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即使部分款项已用于共同消费。
十、离婚协议约定不可随意撤销
- 诚信约束: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予子女的,一方不得在财产转移前撤销,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责任。例外情形仅限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
总结
《解释(二)》通过细化规则,平衡个人财产权益与家庭伦理,强化对未成年人及无过错方的保护,同时遏制恶意逃债、虚假离婚等行为,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复杂性的回应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