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年一度的高考已经结束,高考作为我国每年一次选拔优秀人才的国家考试,对每一个考生及家庭有着重大影响,但是有这么一群人用过提供各种作弊手段或者以提供作弊手段为幌子取得大量财物,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考生的考试资格被取消,甚至被刑事处罚,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增加三项与考试作弊有关的罪名
1、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几类特殊问题
1、哪些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2、哪些属于作弊器材呢?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三、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看下法院是如何认定代替考试罪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持一张姓名为“陆某某”、号码为XXXXXXXX的身份证(经鉴别为假证)及被告人陆某某提供的虚假的准考证至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100考场,代替被告人陆某某参加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处分别扣押苹果、华为手机各1部,现已发还二被告人。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了假身份证1张,并已予以收缴。
另查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的全国性考试。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被告人陆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二被告人能预交罚金保证金,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悔罪表现,认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