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体系,它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题、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
2.行政公正原则
3.行政公开原则
4.行政效率原则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已发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组织。
5.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
1.行政相对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2.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等。
三、行政行为
1.定义: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行为。
2.特征:国家强制性、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无偿性(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
四、行政种类
1.行政立法: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2.行政许可:通过办法许可证或执照的形式。
3.行政征收:强制地无偿的征缴。
4.行政确认: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确认、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强制: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6.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行使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7.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以中间人的生,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复议
(一)性质复议
1.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2.特征:行政性、监督性、严格的程序性、救济性。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土地矿藏使用权等等不符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内容: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不服的,向该派出机构申请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原作出机关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受理
3.行政复议审理
4.作出复议决定
六、行政赔偿制度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1.概念: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2.行政赔偿是国家的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是国家,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国家赔偿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4.行政赔偿是对受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范围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行政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公民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侵权的机关。委托行政机关。复议决定加重侵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四)行政赔偿的赔偿程序
1.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受害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五)赔偿方式
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