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以偷逃税款的数额为限进行量刑,因而偷逃税款数额对于走私罪的有无、罪的轻重起着决定性作用。税款数额的认定,我们认为需要重点关注《海关法》、《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等法律法规以及亚太协定等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海关关税部门计税的依据主要是《海关计核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等。
从我们经办的案件看,在走私普通货物罪中,关于偷逃税款的认定主要证据有:《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相关核税说明、商品归类认书定以及税率适用的认定说明等等。有些律师试图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认为这些证据是海关关税部门单方面做出,对于其真实性、合法性持有怀疑,显然这样的辩护思路基本是死路一条,法院根本不会采纳。我们认为对于这些证据只有从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税率适用等基础数据认定是否得当,再来否定证据的真实性,才能达到辩护的效果。
1.完税价格之辩
辩点:审查完税价格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有多算的可能。
首先,我们要了解《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关于完税价格如何确定的相关规定。《价格办法》中关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是,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如果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依次以相同货物、类似货物、倒扣价格、计算价格以及合理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我们发现,有些案件中确定成交价格时无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参考,而办案单位运用第三方物价部门估价的方法或者计算价格的方式,其实这是违背《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应当优先运用倒扣法,这在近期的卷烟案、红酒案中已经有所体现。
其次,《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同时规定: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我们可以看到,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在审价办法中已经明确,不计入其中的自然也就能够得出。相关案例我们也可以参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刑初85号,走私啤酒案中,向境外供货商支付的“佣金”认定为计入完税价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385号,诺某进出口公司、诺某运输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艺术品)案中,拍卖法不宜一概计入完税价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二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书》,杭州金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旧胶印机)案中,进口货物的维修费并非一概都计入完税价格。
2.适用税率之辩
辩点:审查适用的税率是否正确,有无适用最优惠的税率。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以亚太贸易协定为例,《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为《曼谷协定》。2001年5月23日,中国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原产地为成员国,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对于来自亚太地区的商品如果涉及走私,必须审查其是否适用了最优惠的税率。
3.商品归类之辩
辩点:审查走私货物是否应该适用更低税率的商品编码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不仅涉及对于商品属性、功能、用途的熟知,还要懂得《协调制度》的归类规则,以及海关已经发布的《归类决定书》,因此要做到每一种商品都准确归类,难度非常大。不同的企业、甚至是不同的海关,都可能因对进出口商品性质的理解和认识不同,而把同一种商品归入不同税则号列,形成商品归类争议。在走私案件中,海关往往依职权旧走私货物进行了商品归类,对于一般商品不会有大的出入,但是遇到稍微复杂的商品可能存在归类错误。辩护人应该对商品归类适用是否正确审查,确保适用的税率是最合理的税率。
当然,涉及偷逃税款的数额之辩还有其他很多辩点,比如根据涉案货物、行业特点等等,充分考虑认定税额方面应当扣除的因素,我们也认为辩护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就要看辩护人去发现最好的辩点,正如我们所说 的,每个案件都有辩点,就看你发没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