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该法还规定了: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欧洲从19世纪后期开始,随着考古发掘方法的改进,考古发掘管理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很多考古学者明确了发掘的目的不在于挖宝,而在于重视人类以往的历史。在发掘中,除采集全部遗物并注意地层关系外,还开始做好各种记录、整理资料和及时发表发掘报告等工作;同时,还要制定一系列考古发掘法规,使考古发掘管理工作日益完善。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很多中、小国家,尤其是那些文明古老的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民族文化不受掠夺,制定法律,建立机构,对考古发掘实行统一的管理。在考古发掘管理上,很多国家都有一条共同的规定,即考古发掘都必须经中央政府的主管机构同意或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198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为考古发掘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1983年,文化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1984年,又颁发了《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同年,国家文物局对考古发掘的团体单位和考古发掘项目、个人领队的资格进行了审定。这些规定和措施把考古发掘的管理建立在法律和科学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