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印象当中,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钱的道理是吧,旧社会地主家的长工说得好,东家,俺上你家来干长工的活计,你现在让俺赔偿你家锄头的磨损费,这不是让俺背着煎饼来干活嘛!但是现实生活中是真的有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这样说,小伙伴感觉很抽象,比如因为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比如工作人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单位向对方赔了钱的,比如员工承诺与单位白头偕老,单位就给员工来了专项培训花了钱的等等。
但是很多小伙伴在实践中是有误区的,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随便约定违约金,比如前几天有位HR问我,他们公司有个项目由某位员工负责,是不是可以跟他约定违约金?答案是可以约定,但是这种违约金的约定可能由于违反了《劳动合同法》25条的规定而无效,那么25条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一起看一下,这一条的描述这样的“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个22条就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然后劳动者得了这个好处就付出了必须为用人单位效力满一定期限的代价。第23条就是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况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书面劳动合同才有得福利。之所以限制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是因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换取劳动者报酬作为生活的基本来源,过多的让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让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受到威胁。
许多HR除对上面说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误区外,可能对下面这种情形也有错误认知。有些HR还是比较喜欢研究劳动法律法规的,他们就发现,虽然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上面两种能够约定违约金,但是却没限定只有有违约金约定才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债的唯一理由,因为法律还规定了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了需要赔偿。有些HR就想,我们就约定“以下几种情形,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为。。。。。。。。”,大家注意了,这种虽然名义上是赔偿损失,但是实际上是约定了一种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当然吓唬下劳动者还是可以用的。
那么我们再来看一下法律关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的规定。前段时间我看了许多同行在网上发表的文章还有一些裁判文书,发现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是很杂乱的。因为我不知道我自己的认知是对是错,我就不对他们的认知进行评价了,直接晒出我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丢丢总结,或许有误区,但愿不要误导大家。《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中,基本上以下几种情形劳动者是要赔偿的1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比如劳动者欺诈入职的,根本就不满足录用条件也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86条)。2劳动者未解除劳动关系就到了另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司法解释一11条)。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90条)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或者竞业禁止(劳动合同法90条)这种情形是要求有劳动合同约定的,说明签劳动合同还是有一定好处的。5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典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6条),这一条也要注意使用前提是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是不能用的。A可以约定一些不属于严重失职的情形B从字面意思理解可以不限于直接损失,虽然不能约定计算方式,但是可以约定损失的范围方便举证。C可以从工资里扣。目前有种观点是如果劳动合同里有这种约定是劳动争议纠纷,没有则是民事纠纷,前者可以正大光明扣点劳动者的工资的。6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合同法39条),这种情形包含了过失和故意,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还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青岛中院曾经做出过判决,某位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对于其他职工的工伤发生负有主要责任。7劳动者重大过失给用单位造成损失的,这种情况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之后,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废止,所以用人单位对于第三人赔偿后还是可以向劳动者追偿的,比如劳动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在一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赔偿第三人后是可以向劳动者追偿的,青岛中院在2016年曾经判决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追偿。但是这种情形下,要注意并不是所有劳动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用人单位都可以追偿,还要看事故认定书对于负主要责任的原因是什么,是车制动装置出问题了,还是驾驶员没有保障安全驾驶,还是用人单位违反了安全装载义务等等综合考虑。另外关于追偿的比例,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由劳动者来承担,还是要考虑用人单位的管理义务。8就是规章制度中有关于职工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的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就浅显的谈这些,最后再次声明下,我的认知不一定是对的,还是一如既往的欢迎小伙伴们拍砖。大家也会发现这篇文章很严肃,没有一丢丢污的成分。我要告诉某些同志,他们对我不污就不写文章,不污不算过了完整一天的评价是赤裸裸的污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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