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何为各项扣除,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这些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之进行了解释,这里就不深入展开。
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依据发生支出时所形成的各项凭证来予以确定。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凭证的合法性问题,我个人的理解就是凭证的来源和形式符合我国税法的规定;至于凭证的有效性问题,应当是指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纳税人各项收支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理性。
那么,凭证又有哪些呢?毫无疑问,发票是重要的凭证。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为一方面,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另一方面,就发票的印制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由此可见,发票是最重要的凭证。
一般来说,发票应当结合合同、货物或服务的交易履行资料、资金收付凭证等共同反映客观真实的经营活动,否则就可能构成涉嫌虚开或者虚接受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又是一个常识性问题。
接下来又有一个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必须依赖发票?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哪些未取得发票的支出也可按照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有人已经列出了30种不需要发票的税前扣除情形(参见:小陈税务,30种不需要发票的税前扣除情形,http://www.shui5.cn/article/ea/10995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3月17日),归纳的非常完整,这里就不再赘述。
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国家征税尽可能不给纳税人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且应避免对经济进行干扰;在市场经济中,不能让税收替代市场机制而成为要素配置的首要手段。我国的传统思维乃是以票控税,也就是说尽可能地依赖发票来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在交易过程中过多地增加发票,也就必然增加了交易成本,对纳税人带来了额外的负担或损失,而且不开票被视为涉嫌违法犯罪,这又是一个干扰,在税务稽查的实务工作中还确实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而产生错误的税收执法。自由主义经济学要求,让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虽然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但是政府失灵也是一个可怕的命题。
最后的思考:发票会不会在我国消亡?
我想,一定会的,因为毕竟增加了交易费用,制度经济学已经揭示了这一规律。发票退出税收领域的前提——控制好货币的流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做到了,我们这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定能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