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是不同的。首先创立人格特质理论的是美国心理学家G.W.奥尔波特。他在1961年的《人格模式和发展》中提出,特质是人格结构的核心部分,是“一种广泛的相似行为的倾向系统”,它与“相同刺激”和“相同反应”等要领类似。也就是说,任何情境,当它对个体具有同等意义时,就会激起个体的某种倾向,从而产生各种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特质指“一种种经心理结构,这种结构使个体能够对许多作用相同的刺激进行反应,并且激活和引导相同形式的适应行为或表现行为”。奥尔波特的特质政府比较严谨。比如,他曾强调:“特质理论只有考虑和解释个体行为的多样性,才是正确的理论,环境压力、作用以及冲突的内在心理因素可能阻滞、歪曲或压抑特质表现出来。”特质是个体众多行为中最稳定的部分;从行为中可以预示人的特质,但必须根据以下三个标准:(1)行为发生的频率;(2)行为发生的情境;(3)行为发生的强度。
奥尔波特把特质区分为个体特质和共同特质。个体特质是某个特定的个人具有的那些特质其特征与共同特质有相似之处,共同特质是许多个体共有的那些特质和共同特质的区别主要取决于被说明的对象。奥尔波特认为,他的这种区分基于下述的观点:“个体特质精确地反映了人格,而共同特质反映了个体所必须归属的种类。”只有对一个人的生活作大量的研究才能规定出其个体特质。一旦作出了规定,它们又可按强弱分为首要特质、重要特质和次要特质。同样,个体特质其赣程度各不相同,这样就有可能分成“动力”倾向。奥尔波特曾指出:如果深层的个体研究必须证实各种个体特质的话,那么对于比较研究来说,共同特质也就足够了。当然,奥尔波特并没有否定个体间的比较,他还认为人们可以通过个体间的分析来加强比较。
有关特质的第二个重要理论是由R。B。卡特尔提出来的。在其理论中,特质指一般行为倾向。卡特尔认为,“语言人格球体”或“语言人格范围”(比如,奥尔波特从英语中提取出4500个特质名称)包含了所有的人格。
H.J.艾森克的特质理论与奥尔波特和卡特尔的特质政府不同。他的研究工作集中于类型,而不在特质。把特质理论置于类型的基础之上,其原因有两个:(1)特质不是各自独立的,各特质之间有较高相关,因此不易作系统的描述和断言性的探讨,类型则无此问题;(2)前人在特质水平上的研究,虽用相同方法,但常常遇到不能重复做出的情况,而从类型要领所做的实验和测试大都可重复做出。